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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020-11-19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20-11-19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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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中国大庆”门户网站

  (http://www.daqing.gov.cn/);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布会;

  3、“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媒体;

  4、“手机公积金”app;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同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业务部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大庆市学府街54号市住房公积金大厦1213a室,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59-6178012。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通信地址:大庆市学府街54号市住房公积金大厦1213a室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1633316。

  3、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电子邮箱:dqgjj020@126.com。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大庆”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或电子邮箱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大庆市学府街54号;联系电话:0459-6178012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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