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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2020-11-19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其他机构】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日期:2020-11-19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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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大庆市供销合作社的单位信息,充分发挥单位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单位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大庆供销”信息期刊;
  2、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3、单位公告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单位信息,应当自该单位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单位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单位信息。依据《条例》精神,本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单位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大庆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大庆市东风路10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联系电话:0459-6316367。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通信地址:大庆市东风路10号大庆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163000。
  3、电子邮箱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本单位提交申请。电子邮箱:gxls6316367@163.com。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单位信息,应当填写《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中国大庆”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单位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单位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单位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邮箱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单位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单位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单位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单位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单位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单位收到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供销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大庆市东风路10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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