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6年6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印发了《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庆农联规〔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制定依据
依据最新出台的《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规〔2025〕11号),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和近年来我市开展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的实践经验。
三、制定过程
本工作于2025年10月启动,由我局牵头起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12月,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2026年1月,通过大庆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日。2026年3月,征求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意见,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2026年4月,通过联合发文部门合法性审核。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后形成定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五部分。
(一)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意义、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以及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申报
分别在企业组织形式、规模、效益、负债与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说明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材料内容以及申报程序。
1.申报条件。企业组织形式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规定了有关认定标准。
2.申报材料。明确了“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等8项必要材料。
3.申报程序。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认定
说明了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程序。
在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组成评审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经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四)运行监测
说明了运行监测范围、机制及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
1.范围及机制。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纳入运行监测范围。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生产经营运行统计分析监测和每两年一次的资格确认监测。
2.具体办法。企业报送材料,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市专家评审;监测结果审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资格。
(五)附则
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了具体要求,不得弄虚作假。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要及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相关单位。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7/202607/c05_415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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