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庆市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5月22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庆市集体建设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通知》(庆政发〔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实施方案》(黑发〔2020〕19 号)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土地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发育,发挥价格杠杆在土地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中的调节作用。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2021〕470号),要求各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二、制定《通知》的依据和过程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9.《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10.《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1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1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1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通知》(〔2021〕470号);
15.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2024〕-194)。
(二)技术标准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
6.《黑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技术指引》(试行);
7.其他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工作过程
我市于2023年启动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测算工作,2024年12月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编制,2025年6月省厅专家对成果进行了初步验收,2025年9月召开了听证会,2025年12月通过省厅专家终验,2026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3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通知》补充说明内容
(一)基准地价的内涵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在区域平均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下,针对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用地类型进行评估,对应估价期日及设定年期土地权利的平均价格。
1.用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本基准地价包括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
2.土地权利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为宅基地使用权。
3.估价期日。2023年1月1日。
4.土地使用年期。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宅基地为无限年期。
(二)适用范围
大庆市本级(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大同区)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
(三)基准地价确定指引
基准地价与适用地类、土地级别相对应,应用时按照《大庆市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范围表》、《大庆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表》及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级别及相应的基准地价标准。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其他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四)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26年5月22日起执行。
四、基准地价的使用
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格。宗地的具体价格需要另行评估确定。
基准地价相关资料可向大庆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查阅。
解读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59-8196036
原文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69/202605/c05_412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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