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的通知》(黑建规〔2024〕6号)规定,我局制定了《〈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现予以印发,请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日
附件: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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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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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相关文件资料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和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物业服务人负责保管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相关文件资料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影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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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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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严重影响的 |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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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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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由其保管的相关文件资料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建筑规划总平面图、房屋和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物业服务人负责保管前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由其保管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影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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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产生严重影响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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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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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六)违规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违规发放工作补贴、人员薪酬; (七)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挪用、侵占或者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财产; (八)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九)非法采集、使用、出售或者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暂停其履行职责。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罢免其成员资格。 第六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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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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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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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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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业服务人未公示相关信息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并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以及管理情况等; (五)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六)由物业服务人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更新信息。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公示的信息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记录并作出答复。业主要求查询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公示信息内容四项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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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公示信息内容四项以上六项以下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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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未公示信息内容六项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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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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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一)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三)抢劫、盗窃等案件,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人的报告或者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的事项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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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的事项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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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的事项达到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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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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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一)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业主人身、财产或者建筑物安全的; (三)抢劫、盗窃等案件,危及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在接到物业服务人的报告或者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相关重大事项时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履行报告或者通知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的行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发生的事项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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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生的事项达到较大事故等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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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生的事项达到重大事故等级以上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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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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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业服务人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止物业服务;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被解聘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拒不移交有关文件资料、财物等; (四)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 (五)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六)擅自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 (七)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等; (八)非法采集、使用或者出售、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由市、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擅自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出入户、使用电梯或者车辆进出车库(位)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业主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未产生影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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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业主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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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业主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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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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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物业服务人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乱挖地下空间; (四)破坏或者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六)擅自设置或者改变烟道、排风、排水管道; (七)违法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质; (八)存放超负重物品; (九)侵占、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 (十)在公共门厅、共用走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 (十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违反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十二)产生明显异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三)不当妨碍其他业主采光、通风; (十四)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五)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和露天焚烧; (十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项、第十七项情形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的相关禁止性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由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 |
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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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生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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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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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实施处罚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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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大庆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因维护、更新、改造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的同意; (二)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 (三)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将维修事项、具体位置、影响范围、完成时限以及涉及停水、停气、停热、停电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五)了解相关地下管线布局,在施工现场做好安全、卫生等防护措施,接受物业服务人日常巡查; (六)施工结束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恢复原状、清运垃圾;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因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施工后,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并做好安全、卫生等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约定的时间、标准,恢复原状、清运垃圾。 第七十二条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绿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前款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没有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级(市级层面主要负责重大疑难或者跨区域的案件查处,同时加强对下级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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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产生一定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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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注: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使用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具体标准”中最高阶次的最高幅度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602/c05_403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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