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区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监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大庆市城区通学定制公交运行
服务监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中小学学生通学服务,减轻家长接送负担,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推行通学定制公交服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学定制公交是指我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全座位公交车型,也可根据实际客流需求调配符合安全标准的常规公交车型,通过学校组织家长定制的方式,为城区中小学生提供通学服务的公共交通,是一种既不同于专属校车,又不同于常规公交的创新型服务模式,具有公益属性。
本市城区内通学定制公交的运行、监测、服务、监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通学定制公交坚持“市级指导、区级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市场调节”的原则,学校、企业、家长等主体共同参与,形成运行、服务、监测、监管一体化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教育、交通、公安、城管等多部门联合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通学定制公交工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公共交通企业税费减免、专项补贴等政策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学定制公交运输服务端的行业管理、行政检查及处置。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通学定制公交的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学定制公交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相应的区级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具体工作。
区教育部门负责通学定制公交学校端的行业管理、行政检查及处置。
区城管部门负责做好通学定制公交停靠点、停车场现场勘查、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交通企业负责通学定制公交的运输服务和运行监测,保障行车安全。
学校负责通学定制公交学校端的相关工作,保障学生到校和离校安全。
家长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第六条 采用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推进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建设符合社会需求、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对接智慧交通升级迭代、具有大庆城市特色的中小学通学定制公交服务体系。
第二章 线路开行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学生通学需求,组织开展通学定制公交线路开行工作,细化线路开行条件,完善设施改造,在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做好线路设计踏勘、隐患排查、设施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从事通学定制公交的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并具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乘务员、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教育局应当指导公共交通企业制定驾驶员、乘务员聘用条件和车辆标准。驾驶员、乘务员聘用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等,车辆标准包括车型、能源类型、座位数、标志标识、安全设施等。
第九条 线路设计上尽量不跨行政区域,必须跨区运营的,由始发站属地区政府管理,避免迂回绕行,避开急弯、拥堵等危险路段。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对停靠点配备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物理隔离、安全标志、站牌、候车区域等交通设施,并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校内具备条件的,停靠点应当设置在校内;校内不具备条件的,可协调路外公共停车场进行停放,原则上也可就近设置在校门同侧或周边附近。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挥公共交通企业优势,引导公共交通企业给通学定制公交车辆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和音视频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开发建设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数智化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应当具备线路运行、调度指挥、服务监测、政府监管等功能,相关数据应同步接入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交管等政府部门,满足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家长、学生和部门监管等多方需求。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家长提出通学乘坐需求,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交管、公共交通企业根据需求,拟定通学定制公交线路设计方案,明确运行线路、运行时间、停靠点设置、车辆人员配置等内容。设计方案应充分听取公共交通企业意见,企业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在报备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后可动态优化线路。
第三章 运行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通学定制公交运行方案、服务管理制度,按照确定的线路设计方案,配置符合要求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车辆,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明确驾驶员安全驾驶、车辆故障处置等岗位职责,明确乘务员乘车秩序维护、沟通联系、应急处置等工作要求。建立人员档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确保驾驶安全。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通学定制公交车辆的安全维护,建立车辆档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通学线路巡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相关部门。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通过平台实时监测线路、车辆、驾驶员等的运输服务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和处置,信息及时推送相关部门。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运行服务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应急事件的,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可指导公共交通企业制定乘车管理制度,引导乘坐学生、家长共同遵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家长提高防护意识,注意交通安全。
停靠点在校内的,学校应当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引导车辆按规定流线行驶,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应当制定学校、家长、公共交通企业三方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乘车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学校、家长、公共交通企业协商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学校、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通学定制公交,鼓励绿色、集约、安全出行。
第四章 政府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教育、公安交管、城管等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区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对通学定制公交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安全平稳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 区级部门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频次、方式等。
区级部门应当按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区级部门可依托平台,组织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区级部门发现问题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采取责令改正、处罚等措施,按照全过程记录的原则,形成监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应当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学校、家长,切实履行各自主体责任。区级部门畅通社会投诉渠道,做好通学定制公交接诉即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考评机制,定期组织对各区通学定制公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实施细则和相关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507/c05_384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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