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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大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日期:2024-06-03 来源:大庆市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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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234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黑民规〔20241号)有关要求,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救助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力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关于社会救助和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构建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与群团组织、慈善力量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的新格局,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整合力量。民政部门加强与公益慈善力量合作,吸引更多公益慈善资源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社工站、志愿者等力量作为补充,在生活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领域挖掘潜力,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模式。

(二)科学评估,量力而行。根据困难情形、困难程度和政府救助情况,慈善组织自行科学评估决定帮扶内容和水平。慈善帮扶要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以困难群众的基础性、普惠性和兜底性需求为侧重点,科学制定帮扶措施,避免出现过度帮扶,超额救助的情形。

(三)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和引导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慈善帮扶,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益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帮扶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民政系统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救助家庭、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对象衔接。要建立完善与公益慈善力量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在政策、对象、信息、资源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在征得困难群众同意的前提下,向相关慈善组织提供有关信息,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的对象,慈善组织可以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简化程序,根据其困难情形、困难程度等,及时予以帮扶。慈善组织发现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但未获得相应救助的困难群众,可及时告知当地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协助提出救助申请。

(二)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要持续关注在接受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人员,做好信息收集、整理、评估等工作。要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聚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慈善组织资源信息、已享受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人员等信息,实现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促进公益慈善资源合理配置,提升慈善帮扶成效。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一网统管平台救助对象主动发现作用,充分动员乡镇(街道)社工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等在发现救助需求、链接慈善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中发挥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精准高效帮扶困难群众提供有力支撑。要及时与慈善组织沟通会商,促进救助需求与公益慈善力量精准对接,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差异性救助需求。

(三)打造特色慈善品牌项目和活动。全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围绕7大类服务,设立慈善项目医疗帮扶类定期体检医疗救助等)、教育帮扶类教育救助、儿童教育用品援助等)、照料护理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助浴服务等)、安全服务类安全呼叫、家庭无障碍改造等)、生活服务类助洁服务法律服务等)家庭支持类能力提升等、家庭照顾者培训)、精神文化类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各县区在7大类服务中至少选择医疗帮扶类教育帮扶类照料护理类1类服务进行项目设计,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要把握95日“中华慈善日”等重点时间节点,适时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围绕社会救助主题策划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慈善帮扶活动,打造一批面向困难群众、具有我市特色的慈善活动和品牌项目。民政部门要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重大灾情疫情条件下困难群众救助等活动,并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拓展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式。要积极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现社会救助内容从物质层面转为物质、服务多维救助模式。要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大物质帮扶力度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专业社工机构等有针对性地提供访视照料、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服务。要积极链接慈善资源,有针对性的沟通协调医院、餐饮企业、医药公司等有慈善意向的企业、团体,为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鼓励慈善组织对我重病重残等困难群体和其他特殊个案进行结对帮扶或开展“一对一”救助。要积极引导志愿组织引导志愿者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提供生活服务、心理疏导等服务。

(五)加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激励支持。要探索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慈善组织开展的救助帮扶类慈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发展。对在社会救助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目,通过慈善奖评选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褒扬,对相关慈善组织在等级评估等方面及社会救助领域慈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将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作为推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作用,加强与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沟通协调力度,可采取定期联络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等,形成反应迅速、信息畅通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链接救助资源和救助项目,补充到慈善救助和慈善服务力量上来,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拓宽资金来源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慈善帮扶,根据实际,依托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帮扶专项基金鼓励引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慈善冠名基金等鼓励引导有能力有意愿的大型企业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进一步挖掘互联网慈善潜力在现有的慈善项目基础上,挖掘一批针对困难群众的特色慈善项目,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可探索基层慈善互助基金,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慈善资源,进一步丰富慈善资金来源。

(三)加强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等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慈善帮扶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评估社会救助领域慈善帮扶项目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防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发生。慈善组织要强化社会救助领域慈善帮扶项目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民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爱、互帮互助的公益慈善理念,营造浓厚慈善社会氛围,鼓励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总结推广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合力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帮扶成果。选树一批社会救助领域的优秀慈善组织、品牌慈善帮扶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406/c05_3423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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