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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大庆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2.2 指挥机构
2.3 成员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救助力量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3.5 预警解除
4 事件分级及报送
4.1 事件分级
4.2 事件分级标准
4.3 信息报送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方式和报警信息内容
5.2 遇险信息的核实
5.3 险情分析与评估
5.4 先期处置
5.5 分级响应
5.6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8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搜寻救助后评估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9 区域合作
9.1 合作机制
9.2 险情通报
9.3 合作交流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奖励
10.4 监督检查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庆市水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明确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急救助职责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应急救助行为,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控制事态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水域,可能威胁、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水域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 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体系
大庆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构成,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未设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县,由县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业务上受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导。
2.2 指挥机构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为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应急反应工作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大庆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大庆海事局,负责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大庆海事局局长兼任。
2.3 成员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大庆海事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外事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中国联通大庆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组成。
其各自职责是:
(1)大庆海事局承担水上搜救行动现场指挥工作,负责调动和协调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非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负责维护水上搜救行动区域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划定交通管制区、禁航区等,发布航行通(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浮动设施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负责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调查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所需要的应急资源状况,确保可随时调配应用。
(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配合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行动的舆论引导工作。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4)市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参加或者组织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事故的救助。
(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渔船水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
(7)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和资金审批程序,统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能必要经费。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
(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协调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政府对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12)市体育局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3)市外事办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14)中国联通大庆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庆分公司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
市、县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救队伍,需要时可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需要其他救助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参与配合的,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请市政府下达急救指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应急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常务副总指挥任指挥长,下设现场救助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四个职能组,负责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
2.4.1 现场救助组
由事发地海事、应急(救灾)、交通运输、公安、农业农村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发地海事部门负责牵头,没有设置海事部门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牵头。
2.4.2 专家咨询组
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气象、水文、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
2.4.3 信息处理组
由事发地政府新闻办、海事、应急(救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发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牵头,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有关领导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各项指令;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的发布新闻。
2.4.4 后勤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应急(救灾)、卫生健康、气象、财政、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事发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现场救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遇险人员或滞留船员的安置工作。
2.5 应急救助力量
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上述力量按照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参加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海事、气象、水文、生态环境等部门利用技术手段对区域内水域进行实时监测,并将监测到的信息通报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成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执行,具体如下:
一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暴雨的。
二级预警
(1)恶劣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暴雨的。
三级预警
(1)恶劣天气将使内河风力达6级至7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暴雨的。
四级预警
(1)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
(2)雾、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
3.2.3 预警发布
由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行动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各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市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水上安全信息发布系统,高效、快捷传递及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解除
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形消失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事件分级及报送
4.1 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
4.2 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执行,具体如下:
特别重大(一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和油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重大(二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较大(三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一般(四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3 信息报送
4.3.1 信息报送程序
市、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对险情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的险情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
当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较大(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电话向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同时应每小时上报搜救现场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
市、县水上搜救中心向上一级搜救中心上报较大(三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将险情的详细情况和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搜救中心报告。
4.3.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遇险人员的情况。
(2)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经纬度)、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5)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气温、水温、水位、能见度等气象、水文信息。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及范围。
(7)其他相关情况。
5 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水上遇险报警方式和报警信息内容
5.1.1 水上遇险报警方式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甚高频(VHF)电话、公众通信网(“12395”专用搜救电话和各级搜救机构值班电话)、“110”等通信方式报警。
5.1.2 报警信息内容
报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基本状况、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等设备和物资的名称、种类、联系方式和遇险者的情况。
5.2 遇险信息的核实
接警各级机构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通过船舶监控系统核实。
(6)派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等。
5.3 险情分析与评估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核实确认为遇险的,要对险情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搜救专家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遇险等级。
5.4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调集力量开展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特别对于涉及危险品泄漏和扩散的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大面积危害。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预定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并组织实施。
(4)根据救助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5 分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级别和实际情况,设定三个响应级别。
5.5.1 一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一级)级别,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时,启动一级响应行动。本市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并启动本预案。
(2)按照预案要求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进入指挥位置,承担组织工作。
(3)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按照要求,全力配合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开展现场搜寻救助工作,并派工作组到现场。
5.5.2 二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重大(二级)级别,需要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救助时,启动二级响应行动。本市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并启动本预案。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协调、指导。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5.3 三级响应
水上突发事件为较大(三级)或一般(四级)级别时,启动三级响应行动。
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指导。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5.5.4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进一步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等级。当事件危害已逐步消除时,应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
5.6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和终止
5.6.1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暂时停止
受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无法进行的,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暂时停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暂时停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5.6.2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1)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2)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3)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4)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
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的搜救机构接到水上搜救行动暂时停止和终止决定后,应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
5.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反应行动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8 信息发布
5.8.1 信息发布原则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5.8.2 信息发布主体
水上搜寻救助信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5.8.3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8.4 信息发布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
(2)采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发布。
(3)采用热线电话、网站发式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公司根据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需要,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力量,保障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搜救机构收集本辖区可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人员和装备的数量、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队伍和装备信息库。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6.4 医疗保障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明确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承担水上搜救医疗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本级水上搜救机构的要求,派出医疗人员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援、伤员移送等任务,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好准备。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被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预防因心理压力堆积对心理、生理健康造成影响;定期组织对长期从事专业搜救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
6.5 治安保障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为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现场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和负责陆上交通管制等,保障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在每年度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上应急保障经费,用于支付应急调用社会力量进行水上搜寻救助的成本支出。
6.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1.1 获救人员的安置
当地救灾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外籍获救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7.1.2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事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处置。
7.1.3 保险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市政府、事发地县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2 搜寻救助后评估
7.2.1 搜寻救助效果的总结评估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较大(三级)或一般(四级)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分别报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7.2.2 评估内容
搜救行动结束后,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及时对信息处置、快速反应、组织协调、救援技术、方法、救助效果、社会影响、对水环境和周边生态系统影响等内容进行整合、评估。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与教育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专业救助机构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本级水上搜救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3 演练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经常性开展实战演练或桌面推演,并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举行综合性演练。
9 区域合作
9.1 合作机制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9.2 险情通报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相邻区域的水上险情信息时,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搜救机构。
9.3 合作交流
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加强与相邻区域应急机构进行搜救业务学习与交流,以确保区域合作机制有效运行。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0.1.1 本预案中的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水上发生或可能引发船舶、设施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污染事故险情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含自然人落水)、财产损失及水域污染等事件。
10.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2.1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市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水上搜救应急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本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2.2 备案
县级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制定并且及时修订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10.3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0.4 监督检查
市政府监督检查本预案的执行情况。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407/c05_3457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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