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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
  • 庆政规〔2025〕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

日期:2025-08-22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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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鼓励生态安葬,根据《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决定进一步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及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惠民殡葬政策

(一)减免对象范围

1.具有大庆市区城乡居民户籍并在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城乡居民。

2.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在本市实行火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公安机关经办的无主、无名遗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1.一般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最高减免350/

2)遗体存放费最高减免300/

3)遗体火化费最高减免300/

4)骨灰寄存费最高减免180/

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减免,在限额内以实际发生为准。经办人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超出减免限额部分的费用,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流浪乞讨和无名、无主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进行免除。

2.特殊对象优惠项目和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失独家庭夫妇、流浪乞讨和无名、无主人员在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及标准上,免费提供一个保障类骨灰盒(200元以内),放弃保障类骨灰盒的不另行补贴。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到殡仪馆或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填写惠民殡葬减免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殡仪馆办理手续:

1.逝者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

2.经办人身份证

3.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信息共享进行核查认定;属于失独家庭夫妇的,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没有证件的,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进行核查认定

4.无法查明户籍的流浪乞讨死亡人员和无名、无主遗体,分别由市救助机构、公安机关派人持死亡证明,直接到殡仪馆办理手续。

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要对惠民殡葬减免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殡仪馆审核后,对属于免费项目范围的,在结算时由殡仪馆按相应标准直接免除该部分费用。对证件不全的,经办人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费。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励范围

具有大庆市区城乡居民户籍,其经办人自愿在市区范围内合法公墓、国内合法海葬区域,以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1.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

2.不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3.合法海葬撒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

4.在市区的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造的坟墓,按规定需要迁坟而选择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其中一种,不能重复奖励。

(三)办理程序

经办人持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向逝者户籍地所在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在公墓安葬的,还应当提供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海葬撒散的,提供海葬活动协议、海葬证;迁坟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限期迁坟通知书或公告。

区民政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复核通过后,区民政局通知经办人领取奖励资金方式和时限。

三、资金拨付程序

惠民殡葬费用减免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各殡仪馆及区民政局每季度将所受理的申请进行汇总,连同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将资金拨付给市殡仪馆或区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促进社会和谐、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民政部门负责减免对象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财政部门要保证所需费用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三)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等行为,应当要求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四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5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庆政规〔20214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5820

解读地址:https://www.daqing.gov.cn/daqing/c100376/202508/c05_3873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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