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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7-07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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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大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庆市财政局

                                   2026615

大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精神,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黑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稳过渡、有序实施,采取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策略逐步实现与国家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致,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衔接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具有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从20251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对于202511日以前出生、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过渡期。202511日至20261231日确定为过渡期。

(三)新人新政策

1.发放对象及标准。过渡期间符合补贴对象的未满3周岁的一孩、二孩婴幼儿和过渡期后(202711日及以后)符合补贴对象出生的婴幼儿,按新人新政策统一执行国家300/月补贴政策。

2.发放渠道。在国家育儿补贴系统线上申请发放每孩3600/年,不满一年按应补贴月数计发补贴

3.孩次计数原则。按照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复婚夫妻以两人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以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单亲家庭按照本人生育子女排列顺序,确定本次生育申领补贴时的婴幼儿孩次。

(四)老人老政策

1.发放对象及标准。过渡期内出生的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和过渡期以前出生、在过渡期内未满3周岁的三孩及以上婴幼儿(婴幼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拥有大庆市户籍),按老人老政策执行就高标准发放补贴,即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另行发放200/月育儿补贴,发放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2.发放渠道。由本市婴幼儿户籍地发放育儿补贴200/月(符合条件夫妻各自申领50%;夫妻仅一方符合条件的,育儿补贴金额按一半计算),不满一年按应补贴月数计发补贴。

3.孩次计数原则。以夫妻双方本人生育子女存活数为计数原则,合法收养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均计入子女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人数计入子女基数。送养子女不计入子女基数。

(五)优惠政策。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二、申领和审核程序

(一)新人新政策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申请育儿补贴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申领程序见附件)。

(二)老人老政策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丧偶、离婚的,本人已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单独申报(申报程序见附件)。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财政分担比例。

1.新人新政策现阶段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按照9:1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县(区)按7:3比例分担,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县(区)按6:4比例分担。

2.老人老政策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家庭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预算。育儿补贴资金支出纳入县(区)财政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范围。

(二)补贴发放时间。

1.新人新政策育儿补贴资金按年计算。原则上以季度为周期,对周期内已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按照婴幼儿当年应领取的金额一次性发放。

2.老人老政策申报对象资格确认合格的,从申报当月起享受补贴政策,申报之前不予补发,20251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出生的三孩及以上婴幼儿予以补发;202511日之前已申领大庆市育儿补贴,且过渡期内未满3周岁的三孩及以上婴幼儿,予以续发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每年一季度前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发放上一年度应享受的育儿补贴。

(三)补贴发放渠道。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机构对公账户。

四、监督管理

(一)全程监管。县(区)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育儿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二)信息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出生一件事联办,方便群众办事。强化县(区)间、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的出生人口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开展大数据信息比对和校核,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定期开展数据汇总分析,为做好政策评估及调整优化提供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立育儿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安排,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培训指导,确保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

(二)强化规范管理。使用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端口,规范受理群众申领,方便群众办事,加强社会宣传,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规范执行育儿补贴制度关于补贴对象、申领人及户籍等认定发放对象范围的要求,发挥生育支持政策的集约优势。

(三)增强实施效果。有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体、新媒体以及社区宣传栏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知晓

率。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评估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

六、法律责任

(一)申领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过渡期结束后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或省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执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依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申领及审核程序

附件

新人新政策”“老人老政策

申领及审核程序

一、新人新政策申领及审核程序

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申请育儿补贴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领人。

申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婴幼儿父亲、母亲的一方,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父母离异的,由父亲、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申领育儿补贴。婴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缺失的,由其他监护人申领,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

具体申领程序如

申请方式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政务服务大厅线下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协助申领人线上、线下办理相关手续。

1.线上申请:申领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育儿补贴小程序,或黑龙江省龙易办小程序及龙易办APP,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申请。

2.线下申请:申领人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政务服务大厅现场申请。线下申请的,除线上办理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须提供申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儿童福利机构只能线下现场办理。

(二)申请材料。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再次申请续领如相关信息无变化,无需重新提交材料,仅需在线确认或通过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线下确认申请信息即可。若相关信息有变化,需按要求补充提交新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婴幼儿有关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如本次申领补贴婴幼儿不是一孩的,还需提交其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的子女页,以及能证明与申领人关系的相关材料(如:户口簿的该子女页,其中包括与申领人的长子、长女、次子、次女等关系)。

2.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状态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也可提供离婚调解书、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前述材料须载明婴幼儿抚养权归属信息。丧偶状态的,提供申领人配偶户口簿中配偶户口注销页,或死亡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配偶死亡的法定材料。其他情形的需提交情况说明,明确申领人与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经申领人签字确认。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顺位监护人提供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裁判文书),以及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指定监护人提供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佐证材料。儿童福利机构提供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户籍页;婴幼儿户籍未登记在该机构集体口的,另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三)初审申领人提交申领信息至婴幼儿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应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确认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和相关要求,根据申领人提供的申报信息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以及生育登记、人口个案信息等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县(区)级审核确认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抽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比对的作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实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六)申请时限。国家育儿补贴按年度申领,申领人未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的申请资格。

1.对于20251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出生当年或次年1231日前提出,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对于202511日以前死亡的婴幼儿,不能申领育儿补贴,在20251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尚未完成户籍登记的,由申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申领时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申领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以及能证明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材料。

二、老人老政策申领及审核程序

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丧偶、离婚的,本人已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单独申报。具体申领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申报,填写育儿补贴申请表,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报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离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诉讼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丧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户口簿中未体现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

(二)初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查,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查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当月底前完成确认。县(区)确认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对本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复核。夫妻双方户籍均迁出大庆市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

(五)档案管理。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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