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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大庆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庆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6-07-07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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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大庆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教育局

                                     2026615

大庆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

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落实全国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2025—2027年)的实施意见》精神,规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与补贴发放流程,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补贴申领、资金发放、动态监管及退出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经属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符合市级认定标准,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利用财政性经费或国有资产等举办的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独立托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资金

第五条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补贴发放管理。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普惠托育机构初步认定、补贴审核发放及日常巡查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共享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在托23周岁婴幼儿信息。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多渠道宣传解读托育服务政策,引导托育服务机构规范申报。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合规。证照齐全、有效,完成托育备案并取得回执,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营相符。

(二)收费合理。全日托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保育费分别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半日托、临时托保育费不超过全日托对应标准的70%。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须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并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近3年无乱收费投诉记录。

(三)运营规范。严格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健全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与属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育结合服务协议,做实03周岁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四)质量达标。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虐童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无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及失信惩戒记录。家长满意度调查样本覆盖80%以上在托家庭,满意度不低于85%

(五)接受监管接受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质量评估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托育服务相关信息。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书面认定材料并加盖机构公章。

认定材料: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备案回执、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等资质材料、收费项目清单、家长满意度调查记录、在有效期内的医育结合服务协议、承诺书(承诺保育费在普惠价格区间内不随意涨价、保持收费价格稳定)。

新备案机构可在备案时同步申请认定,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

(二)县级审核。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成立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评估小组,健全工作制度,采取资质核验、实地核查与系统核验相结合方式开展综合评审,形成初步认定名单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三)市级抽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县(区)初步认定名单后,1个月内完成市级复核认定。按不低于10% 的比例现场抽评,不足10家全部核查。市、县(区)两级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四)公示备案。市级认定后,县(区)卫生健康部门通过政府官网或新闻媒体公示普惠托育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机构名称、地址、普惠托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市级汇总全市名单,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九条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后,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四章 运营补贴标准

第十条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分别按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每孩每月380元、280元、190元核发运营补贴,月补贴孩数不得超过核定普惠托位总数,补贴出勤天数按公历自然月核算。

1. 婴幼儿当月出勤12天按1个月补贴,出勤611天按半个月补贴,<6天当月不补贴。

2. 出勤记录需以家长签字确认的签到表、考勤系统数据为佐证依据,以机构监控回放记录为参考依据,坚持以事实为核心,据实核算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

3. 新入托婴幼儿自入托手续办理完成当月出勤天数计入补贴基数,离托婴幼儿自离托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不再计入补贴基数。

第十一条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将在托23周岁婴幼儿填报到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不在本补贴范围。

第五章 申领流程

第十二条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申领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报。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机构,每年65日前向属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上年12月至当年15月、125日前申报当年611月运营补贴,需提交运营补贴资格申请表、运营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统计表(参照《黑龙江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运营补贴发放办法》附件),婴幼儿名册、在册学籍证明、月出勤记录表、收费凭证、入托/离托手续凭证等材料。

(二)县级审核。县(区)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及日常监管等方式核验信息,自收悉申报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

(三)社会公示。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拟补贴机构名单、补贴孩数及补贴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的异议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并反馈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将相关信息及机构对公账户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发放。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对公账户发放,严禁使用个人账户领取补贴。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本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银行对公账户档案。

(五)发放频次。运营补贴每年至少发放两次,6月底前拨付上年12月至当年1—5月补贴,12月底前拨付当年6 —11补贴。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增发发放频次。

第十三条运营补贴资金可用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人员培训、图书玩具购置、日常维修等运转支出;严禁用于股东分红、赞助捐赠、投资入股及金融理财等非托育服务用途。

第六章 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建立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通过托育服务质量提升行动,落实以下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每季度开展巡查,重点核查机构收托人数、出勤、收费、照护质量、安全管理及补贴使用情况。每学期联合教育部门对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开展联合核查。

(二)质量评价。每年4—5月,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托育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自评,机构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评报告及影像佐证材料。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对自评不合格、存在瞒报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三)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渠道,专人负责线索核查。定期公布补贴机构名单及金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机构自愿退出或停办,须提前1个月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报备;停办需妥善安置在托婴幼儿并完成退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实际运营及收托情况核定发放补贴。

第十六条 县(区)卫生健康局对普惠托育机构每年核验一次,对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补贴;整改完成并经认定合格的,重新计发补贴;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普惠资格,停发补贴,并于5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普惠托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立即取消其普惠资格,5日内向社会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享受政府补贴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有违法行为的依规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按属地政府普惠价格收取保育费或发生乱收费现象;

(三)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存在安全、卫生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六)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运营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与均衡性、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区)分别按7:36:4 分担。地方承担部分,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各自承担。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配套资金,确保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当年执行情况下年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因绩效扣减补贴额度的,属地财政须足额补齐;绩效奖励资金可用于普惠托育服务业务管理相关支出。

第九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联合定期督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贴的机构,依规追责并全额追回补贴。

第二十二条补贴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监督,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督查。

第二十三条中直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惠托育机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经费按原渠道保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纳入县(区)统一保障并执行属地标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231日。2025年运营补贴自当年91日起计发。原《大庆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已废止,其2025年度市级运营补助仍按原渠道足额发放;建设补助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按原有规定统筹落实,保障政策平稳衔接。

第二十六条此前我市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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