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低保标准。
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867元/人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651元/人月。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乡特困集中供养实行统一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为112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701元/人月、半护理651元/人月、全自理601元/人月。
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28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68元/人月、半护理379元/人月、全自理227元/人月。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4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568元/人月、半护理379元/人月、全自理227元/人月。
(三)各县执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6年社会救助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6〕5号)确定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审核确认时间和动态管理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要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省级资金足额使用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6年)》工作任务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时间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全力组织实施。各县执行省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各县(区)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中央、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5〕2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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