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庆科发[2000]5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大庆市的专利市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大庆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大庆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0年6月16日
大庆市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专利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市民的发明创造,促进全市科技进步,以适应二次创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单位和个人发明的专利申请、实施、转让、奖酬、权益维护、专利技术产品认定及专利纠纷的调处。 第三条 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我市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四条 凡符合《专利法》规定范围的发明创造,都可以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第五条 凡能构成专利的科研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在刊物上发表或在任何会议、展览等公开场合介绍,应先申请专利依法进行保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应鼓励委托在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确需异地代理的,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复印一份交到大庆市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 我市各单位在国内完成的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时,须经市科委审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第八条 凡申请国外专利,在申请国内专利时应考虑到优先权日,然后委托涉及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不宜公开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按保密专利规定办理。在申请前,经市科委和市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再提交中国知识产权局按保密专利申请。 第十条 我市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实习、进修和访问期间的发明创造,向所在国申请专利时,按国发[1986]法字第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利申请权和持有权的归属 第十一条 凡已列入我市各级科研计划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科研计划下达的单位,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科研计划下达的单位持有,但专利申请由完成单位提出。凡未列入我市各级科研计划的发明创造,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我市各单位与市外单位协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持有权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利广告审批和专利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广告,须先经市科委审查及专利检索,填报审批表,上报省专利局批准后方可在各种媒体上发表,对未经审查批准的专利广告应严禁刊登或播发,违者将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专利经费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的审查费,专利文献检索费、授权后的年费、专利的奖酬金、专利代理费、专利认证费、专利广告审批费以及其他手续费用等。 第十六条 凡职务发明在国内申请专利时,其专利费用由申请单位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进入生产成本,如有困难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十七条 凡非职务发明在国内申请专利时,一切费用自理,如有困难可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在国内外申请专利时,其费用由本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根据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市内各专利代理机构的技术服务收入,按国家、省专利管理局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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