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9、16条
收费依据:黑价联字〔2005〕49号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期限不含听证,检测,鉴定,评审等期限.
许可程序:提供材料---受理----审查(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等)----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检定申请书; 2、提供计量器具名称、范围、准确度等级等; 3、使 用说明书;
受理科室: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
办结科室: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