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收费标准 无收费
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根据金额大小确定审批级别并在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
申报材料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1、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 2、出口合同; 3、出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 6、出口单位应按照以下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对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对因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对因进口商倒闭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对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7)对因溢短装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1、申请差额备查的出口单位应为最近一次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或“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2、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 3、备查数额在外汇局的年度总量控制范围内: (1)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5%,并且不得超过等值40万美元; (2)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4%,并且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3)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2亿美元(含2亿美元)以内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2%,并且不得超过等值200万美元; (4)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差额备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核销收汇总额的1%,并且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
以下几种具体备查形式还需提供:
外汇局已下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备查)要提供: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外汇检查处罚决定书;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海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已结案裁决(结案备查)要提供: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法院判决书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3、逾期数据清单;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经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破产、倒闭(注销备查)要提供: 1、出口收汇核销备查审批表; 2、法院裁定书或工商局吊销、注销营业执照证明; 3、逾期数据清单; 4、针对前述材料的补充说明材料。
受理科室 外汇局外汇管理科
办结科室 外汇局外汇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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