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立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3条
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7、《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核保税监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署加发【2004】238号) 8、《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9、《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署加发【2005】73号)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许可条件:
1、企业具有从事加工贸易的资格和能力; 2、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 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3、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4、银行开户证明(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各一份(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6、报关专用章印模(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7、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仅在首次备案时提供); 8、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9、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10、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11、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12、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13、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 14、《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由预录入服务单位打印); 15、属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有关部门许可证件; 16、经营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合同备案的委托书; 17、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申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1、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附件1);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3、承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承揽企业印章的生产能力证明; 5、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申请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深加工结转的文件(转出企业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附件2); 3、调出、调入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购销合同或协议; 5、《结转货物收发货单》(附件3);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四)申请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1、经营单位关于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申请; 2、转入、转出企业《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五)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1、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申请; 2、经营企业拟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清单; 3、来料加工货物的物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批货物的证明材料;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六)申请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1、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核销书面申请;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的实际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3、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 4、《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呈报表》(由预录入服务单位打印); 5、进口料件使用清单;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实施许可机关:
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
流程简介:
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加工贸易手册即视为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4);不予备案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办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附件1)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为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4);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经营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转入企业和转出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附件2)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为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4);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办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业务,海关在企业《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为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4);当场不能审批通过的,海关须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附件5),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办加工贸易核销业务,海关接受企业报核申请,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销决定,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单》即视同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企业因申报数据不实,余料、边角料未处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海关核销要求情况的,海关签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经营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办加工贸易货物放弃业务,海关在企业《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印章,即视为海关已准予行政许可,不再制发《海关准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不予批准的,海关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部门:大庆海关综合业务科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30至:12:00 下午1:30至5:00
联系电话:0459-6377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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