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办法(试行)》。
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只要具备条件就许可。
许可时限:1、受理5个工作日。2、审查30个工作日。3、验收发证15个工作日。
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应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GSP认证申请。
许可程度: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办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经市(地)局组织的有关药事法规及药学专业知识的书面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下同)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县级以下的企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下同)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经营处方药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配方的应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品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人员,应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经省、市(地)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5)、从业人员的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6)、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审批配备执业药师的申请者; (7)、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职在岗, 不得是外单位兼职人员或在外单位兼职; (8)、应备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80%的品种,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9)、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其营业场所应增加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并备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乡、镇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30平方米; (10)、营业场所、仓库应符合药品摆放、储存要求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卫生环境;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11)、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适当的距离,原则上,市(地)所在地城市不得少于200米,县及县级市所在地不得少于100米,乡、镇及村屯应按网点布局的要求合理设置。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可小于规定间距设置药品零售企业; (12)、建立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b、药品购进(配送)、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c、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连锁企业门店除外); d、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e、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f、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g、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h、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I、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j、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k、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l、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四) 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并提供由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拟开办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合格证书》。申办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决议及《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五)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协议; (六)全体从业人员名单、岗位设置、岗位培训合格证及其人员学历、职称证明; (七)营业用房、药品仓库的《房屋租赁许可证》《自有房产经营许可证》或租房协议及房产证明(意向)、街区位置图及内部平面布置图;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办人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九)拟开办企业的章程(申办人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十)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十一)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地点: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且即时更正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 4、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申请程序: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权利。 (三)完成筹建后批发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应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04058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041288 公告查询网址:www.dq.hlj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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