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
住宅供热费:每采暖期26元/平方米。执行范围:住宅、福利院、房屋权属人自用车库等。 公建供热费:每采暖期30元/平方米。执行范围:除住宅、商服以外的其它建筑等。 商服供热费:每采暖期40元/平方米。执行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维修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 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 以上价格中均包括:一级网运行维护费1.50元;二级网运行维护费1.50元;换热站运行维护费2.00元;三级网运行维护费1.00元(包括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 收费依据为:庆政发[2003]33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热费价格的意见》
二、供热标准
(一)供热期限:本年度10月15日至第二年4月15日。 (二)室内温度:在供热期限内,供热温度按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供热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热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费采暖。 (二)对改变用途的建筑按其实际用途缴费。 (三)公用部位以外的室内供热设施的改造、维修费用由供热单位负责;散热器的更新费用由房屋权属人负责。以上热费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城市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全市居民安全过冬。对乱收费的供热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