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收费标准:每证工本费5元※
收费依据:黑价联字[1996]56号 、计价费黑财综字[2001]107号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受理(0)→资格审查(10)→制证、发证(10)
申报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个人的《执业医师证书》
受理科室:卫生局基妇科
办结科室:卫生局基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