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0)→审查(10)→发证(10)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受理科室:卫生局医政科
办结科室:卫生局医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