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收费标准:本项不收费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受理(1)-〉初审(10)-〉行政审核(7)-〉批准发证(3)
申报材料:1、开办教育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校的类别、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设置地点(如 果设置)、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证明,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企事业法人证明。 3、申办机构概况,包括设立网校的网络软件功能和硬件设备的基本情况。 4、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作办学协议书等文件。 5、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办学登记表。
受理科室:教育局发展规划科
办结科室:教育局发展规划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