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收费标准:正常证20元,丢失补领40元,临时证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
数 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时限:正常证6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30日,临时证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
1、采集:摄像人员以通知单连接申请人户籍信息内容,根据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码照像处理要求,进行现场数码人像采集,确保其人相与文字信息一致。
2、核对:对完成人像信息采集的人员,户籍民警当场打印人像信息、居民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核对该表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登记项目无误后,发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并由居民签名确认。户籍民警不能当场确认的,由社区民警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如申请人对登记项目中静态项目有异议的暂缓办理,在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后再予以重新制证。
(三)证件发放:
1、市局:接收省厅制证中心制成的成品证,分别下发给分、县局。
2、分、县局:向各派出所、户籍点发送成品证。
3、户籍点、派出所:一是检验证件,在接到县(分)局的新证件后,将证件视读,机读信息与计算机人口信息进行核对检验,确认无误后将证件发给申请群众。
4、发放证件:居民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原居民身份证在查验证件视读、机读信息无误,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后领取新证。
5、代领人员须凭居民身份证、领取身份证的领取凭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并与本人联系确认,在申领表上签字后领取新证。
受理科室:各分、县局派出所(户籍点)。
办结科室:各分、县局派出所(户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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