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人员组成上的多元化更有助于提高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起到调节人事争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