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申诉程序主要由以下内容组成: (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整个申诉程序的组成部分。所谓复核程序是指公务员对机关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的规定。受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向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有时效的规定,即公务员应该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2)申诉程序。进入本程序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进入本程序。前述复核程序并非必进程序,是否要经过复核程序,其选择权在公务员本人。如果直接进入本申诉程序,公务员必须自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应该注意的是,对处分的决定不服,公务员应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复核还是申诉,处理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的相关工作 。 (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仍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这意味着我国是实行二级申诉制度。当然,再申诉程序只适用于不服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