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清欠机构,各中、省直单位清欠机构,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生,增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大庆市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庆政办发[2005]9号)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在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竖立“农民工须知”公示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示牌内容 详见附件1。 二、公示牌竖立要求 (一)公示牌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竖立,建设单位负责监督。 (二)公示牌要与“工程公告牌”并列放在一起,位置一定要醒目,便于农民工观看。 (三)公示牌中的“农民工须知”要用大字书写,“投诉举报电话”要用不同于其他字的颜色书写。 (四)投诉举报电话:各县、区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中、省直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确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清欠办的投诉举报电话全部书写。 (五)公示牌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前竖立,在农民工进入现场后,总承包单位要立即向农民工告知具体位置及用途,并要派人向农民工宣读具体内容。
附件1:公示牌内容
大庆市建设局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公示牌内容
公示牌标题为“农民工须知”,以下为正文: 一、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 二、用工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办法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三、用工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四、用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总承包单位应对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用工单位每月定期向农民工公布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妥善保管,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并保存两年以上。 六、农民工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应发工资之日起10日内,持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书面证据,到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最低工资为390元/月、四县最低工资为235元/月);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七、投诉举报电话: 萨尔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181848 让胡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31891 龙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44562 红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788152 大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277851 大庆开发区组织人事处:6289513 肇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523781 肇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223210 杜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438453 林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322296 大庆石油管理局基建中心(新建项目):5950702 大庆石油管理局综合协调部(维修项目):5998175 大庆石油公司生产运行部:5050052、5950071 大庆石化总厂建设公司:6762911 大庆石化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6765165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390719 大庆市清欠办:628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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