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高新区,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经市委7届27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大庆市委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维护企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禁止乱收费。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各单位、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再收取,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时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准巧立名目搭车、捆绑收费。确需委托收费的,必须得到市政府授权。凡违反以上规定收费的,企业、经营者及群众有权拒交。 二、禁止乱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和业户的各种检查,尤其不准随意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统一布置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检查外,确需对企业或业户检查的,应事先将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情况和结果要予以登记,并由双方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禁止乱罚款。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大对企业和业户的服务指导,帮助其合法经营。对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以实行首次不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严禁向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收入与单位经费、个人奖惩挂钩,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提成。各级执罚单位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企业和业户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执罚者不得以此为由加重处罚。要细化并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只罚不管或以罚代管行为。凡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执法程序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四、禁止乱摊派。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或业户报销费用。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或业户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向企业和业户摊派各种咨询、检测、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商业保险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及业户征订报刊杂志、音像制品和购买指定商品。机关及政府部门对企业培训、办班,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 五、禁止乱评比。未经法律法规允许或省减轻企业负担主管部门授权、批准,任何机关、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社团组织、中介组织或媒体不准以任何理由针对企业举办评比、排序、达标、授牌等活动,更不准在上述活动中向企业收取费用或要求企业赞助。 六、禁止刁难勒卡。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越权执法,不准随意进行封帐、封户、扣人、扣物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负担要求。企业或业户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七、禁止强迫代理。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业户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八、禁止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指定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商品或供应商,不准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推销和买卖产品,不得借用企业和业户的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 九、禁止滥用行政许可权。任何机关和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法定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都要进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办理,不得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必须受理,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说明理由。不得要求企业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行政审批要依法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承诺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事项,要有诺必践,有践必果。 十、禁止推诿扯皮。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窗口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不准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不作为行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杜绝“冷冲硬横”现象,能当时办的立即办,能当天办的当天办,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工作期间严禁利用电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省直执法、管理机关派驻我市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它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损失及影响的要按照《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庆政发[200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监督投诉电话
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 4683377 萨 区:6181569 让 区:6353477 龙 凤:6243018 红岗区:4191278 大同区:6174066 林甸县:3323838 杜蒙县:3423717 肇州县:8514312 肇源县:8223710 (说明: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在各级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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