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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信息来源: 大庆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6-01-0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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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市政府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确认,现将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通告如下:

一、市政府所属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4个单位,36主体,按汉语拼音排序)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档案局、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庆市公安局、大庆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大庆市人民空办公室、大庆市国家保密局大庆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庆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大庆市交通运输局、大庆市教育局、大庆市科学技术局、大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大庆市林业和草原局、大庆市民政局、大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市司法局、大庆市审计局、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大庆市商务局、大庆市水务局、大庆市统计局、大庆市体育局、大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大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大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大庆市新闻出版局、大庆市应急管理局、大庆市医疗卫生保障局、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二、市政府所属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2个,按汉语拼音排序)

大庆市气象局、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市政府设立但由其他部门代为管理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7个,按汉语拼音排序)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群工作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与建设管理局。

四、市政府所属部门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2个,按汉语拼音排序)

大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五、各区公安机关及其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构(43个,按汉语拼音排序

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八井子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大同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高台子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林源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庆葡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新华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祝三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滨州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创智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黎明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新城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八百垧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红岗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解放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杏南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乘风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同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岗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让胡路大队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大庆市公安局喇嘛甸分局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火炬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机场派出所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其他各县(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公布。

本通告发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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