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大庆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办法》(简称《办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从尊重和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地位出发,立足“减负担”“破难题”“优服务”,积极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期盼,让惠企改革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和群众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现行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现实中,我市有个别区域的房屋、企事业单位房屋、国有产权房屋、农村房屋等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且这些房屋和房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申请登记,但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些证明申请人获取困难、取得时间较长,甚至没有办事途径,加之我市商业用房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经营者的创业成本,现有场地资源也得不到有效利用,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壮大,制约我市经济发展。
借鉴省外和省内先进地市经验做法,本办法主要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办法》。
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选择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载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使用证明。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不选择自主申报承诺或不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要求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按一般程序办理,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有关单位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2、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3、因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