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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庆医保规〔2019〕3号
  • 2020-01-06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医保规〔2019〕3号

日期:2020-01-0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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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的实施意见

  按照《黑龙江省解决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突出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黑医保发[2019]48号)的有关要求,为有效缓解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病(不分病种)用药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我市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意见。
  一、救助对象范围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用药的下列人群,在户籍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药品,可以申请享受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
  1、患有医保政策规定的特殊诊疗疾病的患者;
  2、患有医保部门规定指定门诊慢性疾病,且鉴定合格人员;
  3、普通慢病(不分病种)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
  二、救助比例及限额
  对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应享受的相应政策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按照75%予以救助。市区内患有特殊诊疗疾病和经过医保部门鉴定合格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1000元,患其他疾病的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500元。四个县执行统一的救助比例,年度救助限额根据各自财政承担能力确定。
  三、救助程序
  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实行报销制。
  1、救助对象申请门诊用药救助在定点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经过诊疗医生确诊,并由诊疗医生出具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嘱证明。
  2、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购药后,持有效票据、医生诊断和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医嘱证明到户籍地医保经办窗口进行报销。
  3、具有低保或特困供养双重身份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救助政策。
  4、每人年度救助限额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以应享受的最高标准为限,三种情形和多病种不重复享受。
  5、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救助待遇不跨年结转。
  四、资金解决渠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五、执行时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用药救助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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