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的通知
庆城管规〔2019〕7号
各县、区(高新区)城管局:
为保证《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我局制定了《〈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罚标准中,设定处罚上限和处罚下限的,处罚上限含金额本数,处罚下限不含金额本数。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docx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万欣欣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