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9年 > 11-12月合刊 > 市政府部门文件

  • 736916951/2022-002322
  •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庆农规〔2019〕2号
  • 2020-01-06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庆农规〔2019〕2号

日期:2020-01-0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最新修订的《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发〔2019〕332号),我们对《大庆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县(区)级示范社名录,并将县(区)级示范社管理办法和县(区)级示范社名录报市级备案。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4日

 

大庆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示范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有效提升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发展实力和规范水平,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纽带作用,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发〔2019〕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登记、管理民主、财务规范、诚信经营,在当地发挥示范引带作用明显,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名录管理、动态监测。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主要采取基层推荐、评定和发文认定等,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数量、示范社创建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县(区)市级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是县(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登记
  1.依法设立并申请登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运营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对公账户。
  3.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情况的章程。
  4.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经营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农业经营主体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特色农林种养业可适当放宽。
  (二)产权明晰
  1.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成员之一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能严格区分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做到独立核算,产权、职责明晰。
  2.设立成员账户,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依法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三)制度健全
  1.有决策议事、岗位职责、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2.各项制度要装订成册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对于法律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能及时向成员如实公开。
  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管理民主
  1.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职责明晰,运转有效,社务公开。
  2.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决策和部署本社重大事项,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到簿。
  3.鼓励对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根据本社章程规定设置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五)财务规范
  1.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等。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中,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鼓励理事长或理事会每年按章程规定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供成员查阅,接受成员质询。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开展对本社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六)分配合理
  1.按照法律和章程相关规定制定年度盈余分配方案。
  2.鼓励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可分配盈余可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将其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七)服务完善
  1.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系列化服务。如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自身及成员生产成本;统一生产技术和标准,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减化肥、减农药(化学农药)、减除草剂等技术措施,进行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统一质量追溯和监管,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档案,做到生产过程有记录,投入品信息可查询,货源流向可追踪,产品质量可追溯。
  2.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带领贫困农户脱贫,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开发的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财务分析平台,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
  4.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依托自身生产开发产品,申请“三品一标”认证。积极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统一产品品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提升。
  (八)诚信经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3.鼓励对成员开展教育,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注重文化建设,社风清明。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根据市级示范社评定要求,原则上从县(区)级示范社名录中选取并评定;县(区)级示范社根据县(区)级示范社评定要求,原则上从乡(镇)申报的示范社中选取并评定。
  县(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建立名录等工作,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县(区)级评定要求,通过相关规定程序初审,合格后报县(区)级评定并建立县(区)级示范社名录。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评定和建立名录等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由所属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市级评定要求和程序,统一组织审核,合格后报市级评定并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或农经部门)对申报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材料负有审查把关责任,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第八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参加评定。
  第八条 县(区)级统一组织申报市级示范社,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印章:
  1.市级示范社推荐名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四证或五证合一”的不提供);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四证或五证合一”的不提供);
  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6.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7.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三品一标”认证证明、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的评价和表彰、荣誉等复印件。
  各项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市级示范社评选和认定工作,认定后同步纳入市级示范社名录管理,并从中择优向上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数量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具体确定。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常规监测和不定期抽查情况,对评定期内发展不达标或监测不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名录调整。
  第四章  联合社示范社
  第十一条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并在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长等组织机构,依据章程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对联合社示范社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视情节轻重,将建议登记机关将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各县(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建立县(区)级示范社名录,并报市级备案。
  第十六条 对达到“鼓励性条款”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市级示范社。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5日起试行,2018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庆农经站〔2018〕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万欣欣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