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庆政发〔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促进文化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保存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按照《关于推进我省各县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9〕261号)要求,经认真普查、筛选、专家评审、公示,决定将大庆市九号院宾馆庭院区列为我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历史建筑所在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制定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坚决抵制拆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共同做好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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