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的通知
庆城管规〔2019〕6号
各物业主管部门:
为了正确实施《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物业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我局制定了《<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罚标准中,设定处罚上限和处罚下限的,处罚上限含金额本数,处罚下限不含金额本数。本《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5日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 1 | 建设单位未报送相关资料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文件资料: (一)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报送相关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建设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文件资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逾期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报送完整资料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报送文件资料的,建设单位拒不报送,并超过一个月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建设单位未履行备案义务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备案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并交付,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后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发生争议,或者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后确定。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时报送的资料、信息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建设单位未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逾期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元罚款 | ||||
| 严重 |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拒不办理,并超过一个月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备案义务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确认查验记录,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不具备承接查验条件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承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的资料清单、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文件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七日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退出前十日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承接查验档案。 住宅物业专有部分由业主查验。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向建设单位提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转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的资料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交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逾期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进行备案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备案承接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备案,并超过一个月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开相关信息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客服和工程维修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专项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逾期后一个月之内改正的 | 处五千元罚款 |
| 一般 |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信息未及时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公开相关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公开,并超过一个月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向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业主和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四)发生系列盗抢事件,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或者通知后,依法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达到较大事故等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服务; (三)擅自关停电梯,或者通过设置电梯卡等形式阻碍业主使用电梯; (四)通过设置门禁卡等形式阻碍业主出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相关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一种相关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 一般 |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二种相关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三种以上相关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 1、《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者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2、《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 轻微 | (1)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资料不完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只提供合同约定的部分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3)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逾期后一个月之内按要求进行交接的;(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但未造成安全事故或者恶劣影响的;(3)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1)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交接,并超过一个月的;(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未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或者恶劣影响的;(3)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发生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产生负面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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