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庆政办规〔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大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规范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2法律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外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应急组织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见应急组织结构图。
2.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1.1组成人员
组 长(应急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具体要求;
(2)负责建立全市辐射应急响应网络;
(3)负责组织辐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达到应急状态标准。
2.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2.1组成人员
辐射事故发生时,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
应急总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现场处置组组长、现场监测组组长不在本市或执行上级任务时,其职责按排名顺序依次接替。
2.2.2主要职责
(1)领导和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向国家和省辐射应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
(3)负责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
(4)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5)组织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开展监测工作;
(6)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措施;
(7)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8)组织事故调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9)协助省级辐射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
(10)负责必要时向省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应急支援的请求。
2.3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2.3.1组成人员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承担辐射环境监督、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发布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组成。
2.3.2主要职责
(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日常准备工作;
(2)组织制定全市辐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实战演习方案等具体工作;
(3)负责提出辐射应急预案修订意见和建议;
(4)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培训;
(5)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资料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6)负责与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
2.4现场监测组
2.4.1组成人员
现场监测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承担环境监测职能的机构或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辐射环境监督及环境监测职能的机构或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2.4.2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及应急监测方案;
(2)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3)协助省应急监测队伍完成相关工作。
2.5现场处置组
2.5.1组成人员
现场处置组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法制、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监察、辐射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单位的有关人员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
2.5.2主要职责
(1)进行现场调查,负责收集和调查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事故工况、事故源项,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
(2)配合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3)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2.6相关部门职责
2.6.1生态环境部门
(1)负责制定全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2)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使用等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一般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4)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6.2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护;
(2)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评价管理工作;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3公安部门
(1)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
(2)遇有突发辐射事故,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设置警戒线;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6.4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调度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2.6.5各县、区政府
结合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
2.6.6核技术应用及运输单位
(1)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报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协助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2)发生事故后,及时向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故进展情况,提出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及响应范围的建议。
3辐射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3.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应急行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理,协助生态环境部或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处理较大辐射事故级别以上的辐射事故。
4.1通知与启动
4.1.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
4.1.2接警单位要认真做好记录,进行核实后立即通知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辐射事故紧急报告后,采用规范化表格登记事件有关情况,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以及事故单位、起因等,并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通知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负责人。
4.1.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进行事件现场调查、评估,核实事故情况,监测并估算受照剂量,判定事故类型级别,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4.1.4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级别以上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生态环境部或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工作。
4.1.5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1.6当发生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通讯不畅时,可以由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临时决定应急组织的启动范围。
4.2联络与信息交换
4.2.1应急指挥部负责市应急组织内部和外部应急组织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4.2.2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2.3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议,及时向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4.2.4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4.3指挥和协调
4.3.1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综合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接口与行动,协调与省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接口与行动。
4.3.2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协调本级应急组织内部现场处置组、现场监测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4.3.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组和现场监测组提出的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置。
4.4应急监测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应急监测工作参照相关实施程序开展。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级别以上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请求支援,省级以上应急监测队伍参与现场监测时,现场监测组应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
4.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4.5.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协助有关部门确定公众疏散方式。
4.5.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应急响应中,凡发现有人员、财物或场所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则应在医疗或防护人员指导下进行去污。去污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水,应妥善收集,以便作进一步处理或处置。要防止去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废水造成再次污染。
5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1.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1.2终止程序
对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发布应急响应启动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2恢复措施
应急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提出现有应急预案修改建议;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6)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能力维持
6.1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6.2培训和演习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6.2.1各应急响应参与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本单位负责的应急响应项目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培训。
6.2.2各应急响应参与单位应组织参加本市应急定期预演,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反应能力。
6.2.3各应急响应参与单位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要根据演习结果修订应急方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3应急设施、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
各应急响应参与单位对主要应急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同时定期对应急设备进行校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6.4应急预案的评议与修改
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每年对本预案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建议。
7应急保障
7.1应急资金保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7.2装备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根据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相应的工作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准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配套必需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交通工具、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及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7.3应急文件
各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保存、归档、更新和管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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