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大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大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的通知
庆政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大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大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大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合理划分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加强噪声管理,控制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适用范围
大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大庆市市区,包括:中心城区(北至让杜路、让林路、北一路、机场路、萨尔图分干渠,南至八百垧南六街、银龙街、南六路、西一路、南三路,西至西外环路、西滨路、西化路,东至G10国道、龙凤湿地西部边界);红岗区(北至杏三路,南至杏六路北800-1000米处,西至萨大路西700-2000米处,东至与龙凤区交界处、距离萨大路东500-3000米);大同区(北至同祥路,南至同源路,东至绥江路)。
大庆市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按本功能区划分结果执行,监测方法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执行。
二、功能区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大庆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所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以及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
时间划分:“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1.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2.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三)执行范围。
1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西静路、中央大街、西宾西路、通东路合围区域;龙十路、创业大道、中原路、玉门街合围区域;庆化东路、创业大街、南二路、东湖一街合围区域;大广高速、萨东路、勤奋南路所夹东光街道区域;纬二路、经六街、东风路、经三街合围区域;环城路、东辅路、校园北路、西辅路、学府路、发展路、湖滨大街、科技路、学伟大街合围区域;新阳路、新发街、新风路、新发西街(南延段)合围区域;红岗西街、规划一号路、杏四路与规划边界合围区域;同舟路、同林路、同城路、政西街合围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界线范围内除1、3、4a、4b类外的其他区域;《红岗新区分区性总体规划(2009-2030年)》中期规划控制接线内除1、3、4a、4b类外的其他区域;《大庆市大同镇总体规划(2013-2030年)》城市建设用地界线范围内除1、3、4a、4b类外的其他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界线、一一五号路与《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用地界线合围区域;铁路滨州线、一二一号路、一三三号路、一二零号街、一三二号路合围区域;一三二号路、桥东路、西宾路所夹工业和仓储区域;北一路、机场路、二十一号路、中三路、友谊大街、中五路、西一路、东风南路、西二路合围区域;机场路、兰智路交口工业用地区域;秀水路、翔安东街、校园北路、规划用地边界、安萨路、东辅路、新风路、新发街合围区域;安萨路、五十三号路、外环东路、龙兴路、阳光大街合围区域;铁路滨州线、龙永路、龙凤大街、规划边界、大广高速、凤阳路周边工业和仓储物流区域;九十号路、七十六号路、九十一号路、萨环东路合围区域;铁路滨州线、勤奋南路之间仓储物流用地区域;南三路以北油田产能用地区域;铁路让通线以西宏伟化工园区区域;庆化路、乘风大街、银浪大街、南六路、铁路让通线合围区域;南六路以南、铁路让通线以西工业用地区域;杏三路以南、萨大路以西、规划四号路以东供应设备用地区域;杏四路以南、规划一号路以西油田产能用地区域;规划七号路以南、萨大东路以西、规划五号路以东油田产能用地区域;规划七号路以南、规划一号路以西油田产能用地区域;规划二号街、规划五号路、规划三号街、萨大路合围区域;规划九号街以南油田产能用地区域;规划三号路以西油田产能用地区域;同祥路北、同心路东至建设用地边界区域;绥江路以西仓储物流区域。
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129条交通主干线(见附件1)、209条次干线(见附件2)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具体距离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铁路滨州线、让通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具体距离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范围及边界以“大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中标识为准。
三、功能区划分边界的确定
(一)交通干线边界线。
城市交通干线中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
(二)道路交通干线(4a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1.道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见表2。
表2 道路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a类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 | 55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2.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铁路交通干线(4b类区)两侧区域的划定。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距离见表3。
表3 铁路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b类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铁路 | 55 | 1类区 |
35 | 2类区 | |
20 | 3类区 |
四、特殊说明
(一)在4类区标准适用区域中,除交通声源之外的其它声源适用相邻声环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标准。
(二)当原有规划用地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适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三)本次声功能区划分不对乡村区域进行划分,乡村声环境管理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第7.2款执行。
(四)本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庆市道路交通主干线一览表.doc
大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制定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一、功能区划分范围
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大庆市区,总面积为5311平方公里。
二、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四)《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庆政规〔2017〕1号)。
三、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宜粗不宜细。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
(四)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四、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功能区分类。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缓冲区。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3.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宽度为300米的过渡地带为缓冲区。
(二)执行标准。
一类、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缓冲区执行一级标准。
五、功能区划分方案
大庆市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如下。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黑鱼泡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布在萨尔图区东北部区域内,面积52.47平方公里,地理位置为东经125°4'-125°11',北纬46°46'-46°52'。
(二)缓冲区。
沿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边界外扩300m宽度的缓冲地带为缓冲区。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区以外的范围,均纳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六、功能区的实施与管理
(一)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污染源按照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
(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特殊说明
(一)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的坐标为准。
(二)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工作,结合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使用功能、水环境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功能区划分范围
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涵盖全市境内水源地、工业、农业等重点保护水体和社会重点关注水体(包含流域重要蓄洪、滞洪、纳污水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二、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T50594-2010)。
(五)《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八)《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九)《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十)《水质采样技术规程》(SL187-96)。
三、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是生态环境部门以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目的,实施水域分类管理,按使用功能划定的水域。
Ⅰ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Ⅱ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相应级别标准,即I类区执行I类标准,Ⅱ类区执行Ⅱ类标准,Ⅲ类区执行Ⅲ类标准,Ⅳ类区执行Ⅳ类标准,Ⅴ类区执行Ⅴ类标准。
(二)过渡区。
过渡区是为满足水质目标有较大差异的相邻功能区之间水质状况过渡衔接而划定的水域。
(三)混合区。
混合区是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水域,通常指排放口附近的水域,污水和清水逐步混合、稀释,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
四、功能区划分方案
全市5区2县共划分23个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面积651.28km2,长度243.68km,详见附件1、附件2。
五、特殊说明
本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表(河流、排干).doc
2.大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表(湖泊、水库).doc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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