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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庆政发〔2019〕9号
  • 2019-09-25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19〕9号

日期:2019-09-25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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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4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政府职责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工作安排。

  三、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大庆就是全国的旗帜和标杆”、省委“大庆要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的希望要求,提升站位,加快重构产业、重组要素、重聚动能、重塑环境,传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推动大庆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四、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紧扣大庆转型发展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加强经济发展预期研判,不断强化运行调控和稳增长措施,突出抓产业、抓招商、抓项目、抓投资,力促全市经济稳中有升,为龙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建立完善更加适应大庆内在需要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生态环保体系、营商环境“放管服”体系、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不断细化措施、堵塞漏洞、健全机制、提升标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运行机制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开本市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六、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A角和B角中一方外出,另一方要代行相关职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副市长开展工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

  八、市长、副市长之间要合作共事、合拍干事、合力成事,密切工作联系,保持紧凑的工作衔接和对接。副市长要定期向市长报告分管工作和处理完成的紧急重要事项;需要向其他副市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通报。

  九、分管副市长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分管战线第一责任人职责,按时间节点,带领分管战线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分管战线工作、安全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宜,创新方法,细化措施,加强对分管战线工作的统筹安排,推动高质量落实。

  十、副市长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安排的重要事项,要带领分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深入研提落实意见建议,对特别重要的工作应形成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报市长审定决策。

  十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适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对市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发布的重要信息、作出的重要决定、启动的重要项目,代表市政府向上级部门、向市委汇报的情况,包括承接上级部门、承办市委的重要事项,必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服务机制建设,完善“一条服务链、一个服务包、一本服务册”工作模式,优化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方式,“一对一”精准服务,保障市长、副市长日常工作运转,切实提升文字综合、纪要起草、公文流转、会务接待、督办件办理、政务公开等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三、市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深入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十四、市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相关部门起草或委托第三方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审查工作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报省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报市司法局备案。

  十五、市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支持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六、市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生效裁判。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市纪委监委依法监察,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工作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十八、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均应依法主动公开,并做好解读工作。

  第四章 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后列为重大决策事项。

  二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公共资源配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一、提请市政府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严格遵守《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类别、性质、情形履行相关程序。

  对市政府部门提请的重大决策事项,分管副市长要提前介入,深入研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酝酿成熟后,方可提交相应会议讨论决定。

  对涉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征求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确定无异议后,再组织实施。

  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权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风险评估,征求各层面意见,征得广泛认同后,启动相关程序。

  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二十二、作出重大决策事项要向市委报告,一经作出,必须严格执行,决策执行责任单位要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调整或纠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市长工作例会,以及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重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部署。由市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主持,必要时可扩大召开范围。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重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事项。由市长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研究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重点事项、战线领域专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会议可由市长组织相关副市长和部门召开,可由相关副市长协同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也可由副市长单独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必要时还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

  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主要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市长工作例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由市长主持,主要通报市政府相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以市政府或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部门提出,主要研究部署全市性专项重点工作。原则上每类业务领域的会议一年只能召开1次,倡导多领域、多部门会议合开、套开。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有关部门准备,经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提请会议讨论决定前,相关副市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议题进行会商研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确保符合上会条件。

  二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汇报材料和相关文件,由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涉及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履行合法性审核程序。相关议题和文件会前送达参会市政府领导。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起草。对于相关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重要决策形成的会议纪要,相关业务部门要把好政策关,市司法局要把好合法性审查关,各副市长要把好审核关,确保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合法合规,经得起时间检验。

  相关会议纪要形成后,要严格履行公文签发程序,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需报请市长签发的,相关副市长要审核签字。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印发的会议纪要和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十七、以上各类会议要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总量,执行落实精简会议的相关要求,适度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

  第六章 督办落实

  二十八、依据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改革调整后的督查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精准有序高效做好督办工作。

  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的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市委全会部署的需要市政府落实的相关事项;《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安排部署的工作事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的相关事项;市政府相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省、市人大代表建议,省、市政协委员提案;确需督办办理的国务院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相关事项;需要与市委督查考评办公室协同办理的有关事项。

  对上述督办事项的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要统筹协调,进行任务分解、归口办理,根据事项的重要紧急程度,按周、月、季、年等节点汇总情况,及时反馈,定期通报。

  二十九、市政府要强化工作落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提高落实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分管副市长是本战线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领域承担的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推进措施、确定完成时限,跟踪问效。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集中精力、主动担当,落实政策、细化任务,重大工作集体决策、重点工作专人带头、重要问题集中突破,精准精细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第一时间高效落实。对工作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共同研究解决。

  第七章 公文处理

  三十、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并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相关部门代拟文稿并附发文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先报市政府履行审议或审批程序。

  三十一、对市政府接收到的各级各类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文件类别、内容,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归口办理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市长阅示。分管副市长协相关部门,研提具体承办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三十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及部署的,不再重复制发文件。

  第八章 工作纪律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不断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驾驭风险、狠抓落实等本领。要加强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带头讲诚信,依法理旧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继续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须报市长批准。各部门拟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需报请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十六、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本市,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市委。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市长审定。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庆典、剪彩、揭幕、奠基等活动,确需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三十八、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适用本规则。

  三十九、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29日市政府印发的《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庆政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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