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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办法、1个方案的通知
  • 庆政规〔2019〕10号
  • 2019-08-08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办法、1个方案的通知

庆政规〔2019〕10号

日期:2019-08-08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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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大庆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大庆市“一网通办”服务暂行办法》《大庆市综合窗口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大庆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

  大庆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系统,是指由市政府统一集中建设,提供电子证照的查询、验证、展示和证照信息提取等服务,联接各类电子证照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的综合软件平台。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签发机构,是指依据职能制作、签发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使用机构,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同等效力、优先使用、利企便民、安全可靠”原则。

  各县区统一使用市级电子证照区端,原则上不再单独建立电子证照系统。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全市电子证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维护电子证照系统,制定电子证照规范,统筹、管理全市电子证照目录,承担电子证照系统的数据保存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类电子证照目录的编制,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等工作。

  县区政府负责统筹本县区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电子证照应当存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数据库,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为电子证照的签发机构、使用机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服务。

  第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作、签发电子证照,并负责本部门电子证照及其目录的信息采集、管理、变更、注销等维护工作。

  第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将业务系统与市电子证照系统对接,通过调用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据职能合法合规使用电子证照。

  第九条 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应当如实向电子证照签发和使用机构提交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可以将其作为法定办事依据。

  第二章 电子证照的制证与签发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标识、颁发机构、证照类型、持证主体、生效时间、证照类型等信息,并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电子证照目录,由综合管理部门向社会集中统一发布。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审核确认本机构签发的电子证照信息,保证电子证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市电子证照系统,归集入库的数据应当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一致。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办理业务中产生的纸质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当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同步更新、同步废止。

  第十四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电子证照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既有纸质证照逐步实行电子化。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电子化的证照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第十五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签发、更新或者废止电子证照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部门及市营商部门。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证照的签发、更新或者废止。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签章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子证照的应用与服务

  第十七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优先使用电子证照,对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获得的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电子证照持证主体提供纸质证照。

  第十八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依据职能在用证清单范围内使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核验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移动端单独出示电子证照,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等。

  第二十条 实名认证后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或者手机移动客户端,查阅其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为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应当通过市电子证照系统获得有效的电子证照及存档副本。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将通过对电子证照进行截图、扫描、拍照、打印或其他操作方式所形成的证照复制件作为电子证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电子证照使用机构、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电子证照签发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2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市电子证照系统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不得侵害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身份进行认证,保证身份信息真实可信。

  第二十八条 市级相关部门和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和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障碍。

  第二十九条 新建涉及行政许可、备案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信息系统,未明确电子证照签发、使用和共享等建设内容的,综合管理部门不予评审。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以及电子证照签发机构、使用机构的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省级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单位使用市电子证照系统的,系统使用过程中的电子证照管理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管理、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市级信息化项目(以下统称公共数据项目)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四条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全市公共数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市级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公共数据规范化管理,充分运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市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规范。

  第二章 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共数据项目实行技术方案评审制度。新建、改扩建、购买服务的公共数据项目实施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充分调研和需求分析,编制技术方案报综合管理部门评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技术方案评审意见。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大庆市信息化发展规划、专家评审意见编写公共数据项目情况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公共数据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公共数据项目建设完成后,综合管理部门参与项目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数据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推进市电子政务网络、市电子政务云、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实现大数据资源平台与网络一体化建设。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管理。除因特殊需求并经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统一并入市电子政务网络;暂时不能并入的,做好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对接。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市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审核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电子政务云使用申请。

  各级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市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迁移至市电子政务云。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已经建成的,依托市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市电子政务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市电子政务云容灾、监管和运维一体化。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高新区大数据资源平台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整合),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各县区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资源平台。

  第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定期整合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

  各级行政机关新建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应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进行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已建的公共数据项目应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原则上不再批准独立建设的公共数据项目,不再向未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整合的公共数据项目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相应的市级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全市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编制要求,开展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对市级责任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县区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市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县区补充目录以下统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需征求公共数据提供机构的意见。

  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包括公共数据项目名称、数据类型、共享和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内容。

  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市级责任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采取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或者通过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商的方式采集相关公共数据。

  第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统筹归集、整合公共数据,组织建设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空间地理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市级责任部门将公共数据归集到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县区归集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并汇集到市大数据资源平台。

  市级责任部门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门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全市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进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综合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数据共享平台发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法定职责,制定市级公共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和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

  各县区应依据市级清单,制定本县区公共数据共享责任清单、需求清单和负面清单。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有条件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市级责任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请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相关部门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请求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二十三条 综合管理部门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四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开放数据请求进行审核后,通过开放平台接口等方式开放。

  第二十五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优先开放。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数据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网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电子政务灾难备份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培训,强化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第三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网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三十三条 被采集人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开放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材料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综合管理部门更正范围的,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市级责任部门更正范围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该部门办理,该部门应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电子政务云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本市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活动,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出售公共数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新建业务专网的。

  (二)擅自新建、扩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或者已建机房未依托市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的。

  (三)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资源平台的。

  (四)未按照信息系统整合要求进行系统整合的。

  (五)违反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共享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省级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一网通办”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提供的在线申办、大厅预约、网上咨询、进度查询、结果查询、投诉、评价等服务以及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的建设、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大庆市政务服务网集中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服务,是指依托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本办法所称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是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的统一展示和集中办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一次登录、全网通办”是指申请人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后,无需在其他网上办事平台重复注册,使用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号也可登录其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事项。

  第五条 “一网通办”服务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平台统一原则。市、县区、乡镇街道共用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原则上各县区、各部门不再开发建设单独的政务服务网。

  (二)坚持一个入口原则。大庆市政务服务网为全市网上办事服务的唯一入口,政务服务机构均需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对外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三)坚持线上线下统一原则。政务服务机构对外发布实施的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样表、窗口及网上办理的流程等信息,须与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对外提供服务的事项保持一致。

  第六条 “一网通办”服务工作由营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网上政务服务业务办理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申办事项应先进行实名认证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需通过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全市范围内通用。

  政务服务机构的网上办事平台均要与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对接,以便接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用户信息,实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预约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预约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凡预约成功的服务,除申请人自动放弃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必要资料外,不得拒绝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依据政务服务机构发布的网上办事指南,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提交办事申请,政务服务机构据此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等工作。除预约、预受理环节外,网上申请办理流程的环节不得多于窗口办理流程的环节,政务服务机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增设环节。已在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申办的事项,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窗口重复提交同一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成功提交办事申请后,政务服务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回执。

  第十一条 网上办理事项分类开展。

  (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群众和企业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申请材料,政务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制发电子证照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文件等电子材料,也可根据群众和企业的要求制发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并结合当事人需求邮寄送达或由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发放。

  (二)半流程网上办理。是指办事过程线上线下相结合。群众和企业线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后,政务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预审,预审通过后,群众和企业线下提交相关材料或亲笔签名,综合窗口经核对无误后即受理,按承诺件或即办件流程办理、出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凭申请流水号或身份证号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查询所申请事项的受理决定、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分为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后,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其提交同一材料的纸质件。政务服务机构应逐步实现电子证照、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替代纸质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办事指南要求以外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政务服务机构提交办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与在窗口申请办理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同。

  各便民服务点应设立政务服务信息数据查询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信息数据查询服务,查询结果应加盖电子印章,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结果可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存档依据。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机构在事项办结后,应在向申请人核发结果交付件之前将办理结果交付件电子化,经电子签章后,转换为电子证照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符合标准规范的电子证照应在政务服务机构间互认并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申办材料递送方式,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快递企业递送材料至指定受理地点。

  政务服务机构可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将结果交付件递送给申请人,包括直接递送或通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从事运输国家公文材料的快递企业递送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开设服务评价功能,申请人可在线对办事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 大庆市政务服务网信息管理及共享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主动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应包括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样表、窗口及网上办理的流程等内容。申请人对办事指南有疑问可在线咨询客服人员。政务服务机构通过自有网站或其他途径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应与在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信息保持一致。

  政务服务机构应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结果公示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政务服务信息互认共享机制,综合窗口在政务服务中应优先使用和互认来源于数据共享平台的共享信息,政务服务过程中调用、校验的政务服务信息必须标注来源,同时要在流程中存档留痕备查。数据共享平台可以获取或校验的信息,政务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九条 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管理部门应制定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工作规范,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保障和事后恢复措施,保障大庆市政务服务网正常运行。

  第四章 网上办事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网上办事“异常名录”,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一)办理事项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的。

  (二)批量重复申办同一事项、在申办表单中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信息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属于恶意投诉、评价的。

  (四)其他不诚信或恶意行为。

  对纳入网上办事“异常名录”的人员,再次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应重点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按要求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网上办事职责。

  1.对网上申报事项不按规定时限预审、受理(收件)的;

  2.不按受理(收件)清单要求受理(收件)的;

  3.未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要求,造成群众多“跑腿”的;

  4.办理时限超过承诺时限的;

  5.对网上咨询、投诉不及时回复或办理的。

  (二)在“一网通办”服务中故意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情况的。

  (三)违反政务服务数据使用相关规定,造成数据泄漏或用数据牟利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综合窗口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高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建设、管理、服务、监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窗口是市、高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模式的办事窗口。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部纳入综合窗口办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涉密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市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选派具有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相应身份和能力的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承担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及其他辅助工作。

  (二)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收件)清单、样本(表)、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

  (三)协助综合窗口完成业务咨询、政策解答和材料预审工作,负责综合受理(收件)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协助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解决有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疑难问题。

  (四)负责对综合窗口转来的材料按时按程序办结,制作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并及时转交综合窗口。

  (五)事项复杂、事项较多的政务服务机构,要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机构(科室)办理,并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展“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市、高新区、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为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统一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务服务及配套服务运行管理,承担综合受理(收件)工作。

  (二)负责将业务分类移交到政务服务机构,并跟踪办理结果,负责发放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负责发件时代政务服务机构核验材料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管理取号、协助申请人注册开通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的身份认证、填写申请表单、提供办事指引等服务。

  (四)负责咨询、答疑、提供帮办服务等。

  第三章 综合窗口设置

  第七条 综合窗口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一)综合受理(收件)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政务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受理(收件)人员可采用统一选用、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的方式上岗服务。

  (二)设置综合受理(收件)窗口。

  1.按照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及交易、固定资产投资、医保社保、税费征收、公安服务、公积金服务、司法服务、其他政务服务等板块分类设立综合受理(收件)窗口,综合受理(收件)窗口板块内部实行无差别全科受理;

  2.后台政务服务机构与综合受理(收件)窗口保持合理的空间距离和流畅的业务衔接,为综合受理(收件)、办件处理等提供及时有效支持。

  (三)设置综合出件(传件)窗口。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由综合出件(传件)窗口统一出件。

  (四)设置综合咨询窗口。负责综合受理(收件)前的咨询、答疑及指引工作。

  (五)设置综合帮办窗口。对少数办理时限长、事项复杂的,由综合帮办窗口提供管家式服务,实现“我帮办”。

  第八条 综合专区应按照以下标准建立:

  (一)设置导服咨询区。实行统一取号、导办、分流,提供必要的预审和业务辅导。建立疑难复杂事项咨询机制,由政务服务机构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咨询队伍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推进咨询工作逐步由线下延伸到线上,由单一渠道逐步扩展到全渠道覆盖。

  (二)设置自助办理区。通过综合性自助服务终端,方便群众和企业自助办理,在工作时间内,行政服务中心安排人员进行操作引导。

  (三)设置网上办理区。对于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提交材料较多的事项,群众和企业可以在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网上申报区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可直接在自助网上申报区取得受理号,由综合受理(收件)窗口进行收件,行政服务中心安排人员予以操作引导。

  第九条 办公设施应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配置取号叫号评价类办公设施。综合窗口要配置支撑群众有序排队以及办事后评价的相关设备,如窗口显示屏、叫号次序显示屏、评价器等。

  (二)配置硬件设备类办公设施。综合窗口要配备智能查询终端、智能自助终端、高拍仪(扫描仪)、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办公电脑等。

  第四章 综合窗口运行程序

  第十条 网上预约与咨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预约。纳入综合窗口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对外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申请人提出预约申请后,信息直接传送到行政服务中心导办平台。工作人员确认预约后,通过网上平台或短信告知申请人预约信息。

  (二)网上咨询。申请人可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直接提交咨询申请,综合窗口应在申请人提交咨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予以解答。

  第十一条 导办与取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服务中心导办人员负责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单并引导申请人排队领取“办理号”,协助申请人注册开通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的身份认证账号和专属网页。

  (二)遇有咨询需求,导办人员协助申请人领取“咨询号”。属于“非常驻部门”办理的业务,由导办人员通知政务服务机构进行远程业务联动并做好记录,咨询后满足受理条件的可直接转为“办理号”。

  (三)需在综合出件(传件)窗口领取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的,可由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领取“领证号”。

  第十二条 受理(收件)应按照以下规范进行:

  (一)综合受理(收件)窗口以受理(收件)清单和样本(表)为依据,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对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已通过预审的,当场予以接收,向申请人出具注有接收材料明细、接收时间、接收人员以及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领取方式有关信息的《受理(收件)通知书》,并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收件)系统传送给相关政务服务机构。

  (二)申请材料与受理(收件)清单不相符的,收件人员应一次性将受理(收件)清单内容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并选择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由综合出件(传件)窗口负责接收,并转交后台政务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应按照以下要求补齐补正:

  (一)经审查,政务服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综合受理(收件)窗口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补齐补正内容有疑问的,政务服务机构应进行解答。

  (二)《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一经送达,该事项将暂时“挂起”,待申请人补齐补正后再连续计时。

  (三)超出政务服务机构在《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中明确要求的补齐补正时限的,可作退件处理。

  (四)政务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不出具《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视为默认受理。

  第十四条 材料交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纸质材料交接工作。属于“非常驻部门”的事项,综合出件(传件)窗口通知“非常驻部门”交接材料,上午收件的于下午2:30前转交后台政务服务机构,下午收件的于次日上午9:30前转交后台政务服务机构,并通过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收件)系统签收。属于常驻部门的材料实时转交政务服务机构。

  (二)“一件事”涉及的政务服务机构,综合受理(收件)窗口将材料按事项分类分发给相关政务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诺件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在接到综合受理(收件)窗口转来的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后负责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电子证照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文书、文件等电子材料要传至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收件)系统,并将纸质证照、纸质文书送至综合出件(传件)窗口。

  (二)即办件办理:基本流程同承诺件,要求高效运转、当场办结。综合窗口收件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大庆市政务服务网综合受理(收件)系统,并推送给下一步办理机构,迅速完成申请材料交接、审批、审查、决定等程序,并将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交由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当场发放。

  (三)审批(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专家论证、现场踏勘等工作由相应政务服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发放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政务服务机构不允许向申请人直接发放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

  (二)政务服务机构应在承诺办理时限截止前1个工作日将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及《证照、文书交接表》转交综合出件(传件)窗口。

  (三)综合出件(传件)窗口核对《证照、文书交接表》和证照、文书所载信息无误后,在《证照、文书交接表》上签收,经核对发现信息有误的,不予接收。证照、文书信息有误,能当场更正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在当日将更正后的证照、文书及《证照、文书交接表》转交综合出件(传件)窗口。

  (四)对于发件时需收取材料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在《证照、文书交接表》上列明收取材料的名称、要求等,需要核验材料的,由综合出件(传件)窗口负责核验。

  (五)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证照、文书交接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放取件通知,告知申请人前来取件。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应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并要求申请人在《证照、文书签收表》上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应告知申请人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签收事项,与邮寄单位办理《证照、文书交接表》,并由邮寄单位将申请人签收过的《证照、文书签收表》递交回综合出件(传件)窗口。

  第十七条 综合出件(传件)窗口将纸质证照、纸质文书等送达申请人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交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机构负责对已经办结的事项,按照有关要求整理归档。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机构是政务服务事项信息的责任主体,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政务服务机构应负责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信息,在更新前要将更新内容报营商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要求组织政务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仍在本机构办理的。

  (二)因受理(收件)清单、办事指南、样本(表)等要求不明确、表述错误而造成退件、投诉的。

  (三)不按受理(收件)清单要求受理(收件)的。

  (四)未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要求,造成群众多“跑腿”的。

  (五)办理时限超过承诺时限的。

  (六)其它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8号)要求,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完善各项利企便民优惠政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企业开办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等问题,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增加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9年8月底前,将全市企业开办所需的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等环节并联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实行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为企业节省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选择,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一并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二)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工商规〔2017〕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广泛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努力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全面实行“审核合一”登记制,除特殊登记业务外,企业登记全程可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全环节业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三)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将企业开办所涉及的印章刻制费、快递物流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政府购买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公章制作单位完成印章刻制后,应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四)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工商规〔2018〕8号)要求,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对企业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提供的信息进行确认,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六)实行企业开办信息共享交换。市场监管部门将工商登记数据通过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便于公安、税务、人社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有条件的县区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前)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社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上级支持。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多种载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回应和解答,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科学监管、精准监管,更好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法治市场、诚信市场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方案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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