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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庆住建规〔2019〕4号
  • 2019-08-16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住建规〔2019〕4号

日期:2019-08-1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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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发改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5月14日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绿色发展重要意义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统筹规划,有效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明晰目标,科学确定绿色建筑实施范围
  (一)制定三年计划目标。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黑建科〔2018〕11号)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逐年提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2018—2020年,全市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要达到20%、60%和70%。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要参照全市三年计划目标(不得低于全市当年目标),结合各自实际,每年分配具体完成目标,推动本辖区逐年提高绿色建筑面积比例。
  (二)明确强制执行范围。要严格按照省里规定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范围,推进实施绿色建筑项目,确保不遗不漏。自2019年起,全市必须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范围如下:市政府及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本市(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四县内社会投资的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适当拓展执行范围。如个别县区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后未完成全市当年目标,要适当拓展绿色建筑执行范围,鼓励本辖区内新建工业项目(重点是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工业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不低于全市当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目标。
  (四)推广使用绿色节能建材和技术。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建筑项目要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和高效节能门窗,同时在其他新建建筑项目中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和高效节能门窗应用。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绿色技术。组织推荐优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绿色技术、绿色建材纳入省级推广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节能技术、建材和产品。
  三、强化监管,切实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项目成本管理
  1.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
  2. 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送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要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二)加强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发挥规划审查把关的决定作用。自2019年起,市、县(区)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硬性约束指标纳入各级法定城乡规划。
  2.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规划方案、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审批。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划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建设用地比例进行招拍挂出让土地。
  (三)加强设计与审查管理
  1.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绿色建筑政策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对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认真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设计文件要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及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和方法。
  2.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余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季度将有关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设计环节监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环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对列为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绿色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2.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可委托本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现场监督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机构依据《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四、夯实责任,科学构建长效管控机制体系
  (一)加强沟通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总牵头,加强沟通协调,市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分工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同时加强对全市系统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本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本级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各环节、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如期完成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绿色建筑推进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绿色建筑完成情况已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建立奖惩机制,视绿色建筑完成情况,将给予通报表彰,或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措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推广氛围。各县区(含高新区、经开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知识,提升开发、建设、设计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绿色建筑应用的水平和能力,加快全市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
  注:原庆建规〔2018〕5号文件《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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