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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 庆环规〔2019〕1号
  • 2019-08-16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大庆市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庆环规〔2019〕1号

日期:2019-08-16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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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辐射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黑环规〔2019〕1号)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于2019年5月起对全市辐射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职责。现将《大庆市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2日

 

大庆市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水平,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业类放射源及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行为,确保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名单见附表1)
  1.重点检查全市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工业探伤企业。
  2.抽查来我市开展探伤作业的外省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是否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辐射项目是否进行环评、竣工环保验收、退役终态验收、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3.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与标准及其工作状态,是否设置辐射警示标志。
  4.检查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制度。
  5.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辐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6.检查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送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7.检查放射源安保设施,是否采取防火、防丢失、防被盗措施。
  8.检查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三、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研究部署(5月31日前)
  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准备工作,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通知各相关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自查(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相关辐射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要对照本方案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6月25日前将形成的自查报告按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三阶段:检查督查(7月1日至10月31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各相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检查。对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账物不符以及自查问题整改不落实的进行重点检查;对有放射源,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他工业探伤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四阶段:分析总结(11月1日至11月20日)
  市辐射环境监督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完善监管档案信息,建立整改问题台账,跟踪整改进度,实行销号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环境监管工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工作人员组成。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专项行动检查内容范围广,涉及管理内容多,有关单位(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全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梳理,全面排查在辐射环境管理、综合管理制度、应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场所、管理系统、监测防护设备、放射性废物等八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按照时限要求提交自查报告。
  (二)各相关辐射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在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要立即整改,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相关辐射工业类使用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表:1.大庆市辐射工业类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检查表.doc
   2.辐射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样表).doc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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