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贫困劳动力给予交通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助的通知
庆人社规〔2019〕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大庆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庆办发〔2018〕2号)文件要求,对长期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对在外务工半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补助标准
1、交通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到省外务工半年以上,每年可按到省外务工单位往返一次的铁路列车硬座、硬卧、二等座车票票面价格或长途汽车车票票面价格给予交通补助,不含绕路发生的费用。
2、保险费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到外地务工半年以上,每年可按农村贫困人口自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给予补助,最高150元。
以上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承担。
二、办理程序
1、交通补助。需提供车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2、保险费补助。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农村贫困人口向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其身份证明和务工情况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或申请人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认定,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将补助支付到贫困劳动力本人银行账户中。
三、执行期限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各县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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