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中国共产党大庆市委员会工作规则》《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等活动。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决策,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批示和文件精神;
(二)编制重要规划、财政预决算;
(三)出台重要政策措施、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公共资源配置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五)制定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重大措施;
(六)确定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参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要的融资、担保、发债等;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九)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事物发展规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依法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内法规、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和避免违法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充分论证,做到必要性与可控性相结合、科学性与精准性相结合、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系统性与连续性相结合,保证各项重大决策切实可行。
(三)民主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决策行为符合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公开决策原则。重大决策必须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公开决策的依据、结果和执行情况,最大限度增强决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四章 决策动议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向市政府提出重大决策建议,经市长同意后列为决策事项,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高新区管委会、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关单位根据法定职责或由市长、副市长指定负责起草决策草案。
第七条 市政府应加强决策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
第八条 重大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年度性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原则在当年一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重大决策必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公众参与。
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要征求决策涉及的各方意见,并对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外,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的事项,应拟定2个以上决策草案。
公众参与程序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执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
(二)专家论证。
重大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重点围绕决策必要性、可行性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专家个人论证或其他方式。
(三)风险评估。
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实施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视风险等级提出处置方案。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应将决策草案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资料、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资料、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市司法局应从重大决策的主体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适用依据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草案起草单位及市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
(五)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决策草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根据决策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门和宣传部门等派员或社会有关人士列席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应当记录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会议应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决策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按照规定,需报市委、市委深改委、上级批准或提请市人大审议的,以及纳入市政协协商议题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决策事项应通过电视、报纸、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并进行配套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决策执行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一经作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贯彻落实。负责决策执行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方案,明确标准、细化任务、签字背书、落实责任,保证执行效果。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执行牵头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调整或纠正。
第十二条 应建立决策督查机制,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的作出和实施要向市委报告,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市纪委监委依法监察,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市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对决策严重失误或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重大决策规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后,本规则应当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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