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庆扶办联规〔2020〕1号
各县区扶贫办、农业农村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2号)、《黑龙江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实施意见》(黑扶办联〔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以下简称“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重要指示精神,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加强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根据本意见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并实施管理,县区两级扶贫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成立认定工作组织
成立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监测领导机构。
组 长:市扶贫办主任
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市工商联分管领导、市扶贫办分管领导。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扶贫办分管领导兼任。
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开发建设科。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科室、市工商联分管科室分别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推进落实。
三、实施范围
全市有扶贫任务的县区内所有带动贫困户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资信良好。
(二)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质量管理标准,扶贫项目符合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规划。
(三)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与贫困户签订稳定(1年以上)的带贫减贫合同或结对帮扶协议书等形式。
(四)具有明显带动增收成效。原则上累计带动贫困人口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或增收协议等,明确帮扶方式、帮扶期限、增收标准等。
国家、省已经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可自动纳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应在县级扶贫龙头企业中产生。
五、认定、管理与退出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县区扶贫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在所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
7、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包括双方扶贫协议等佐证材料)。
(二)初审。县区扶贫办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集中进行核验,并对其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效果进行现场核实。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带动人口户籍的行政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统一将企业相关资料报市扶贫办复审。
(三)复审及评审。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审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评选市级扶贫龙头企业。
(四)认定。评审结果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无异议后,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证书),被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按规定优先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五)管理。各有关县区要建立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要及时了解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发展情况,开展运行监测评价,按照“有出有进”原则,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为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和享受扶持政策等情况进行抽查。扶贫龙头企业更改名称需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材料,报市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要向县区扶贫、农业部门报告企业经济运行和带贫情况,并上报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企业带动贫困农户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说明等,县区将上报材料汇总后报市扶贫部门和农业部门。
(六)退出。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一经发现,县区扶贫办应立即告知有关部门暂停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向市扶贫办提出申请和书面现场核实结果,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确认后,将其列入“黑名单”,及时取消其资格并收回牌匾(证书),县区负责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巩固脱贫成果。
(二)推动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认定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要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组织好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积极参与申报工作并优先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工商联部门负责组织社会企业积极做好帮扶工作,努力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销售、市场拓展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三)做好宣传发动。各级要加强与各类扶贫企业的沟通对接,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意义、享受的扶持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问责。各级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大庆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实施意见》(庆扶办联〔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庆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略)
大庆市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
大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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