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年 > 第5期 > 市政府部门文件

  • 736916951/2022-000457
  • 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庆林草规〔2020〕1 号
  • 2021-01-13

关于印发大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林草规〔2020〕1 号

日期:2021-01-13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规〔2019〕10号)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16日

  

  

  大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湿地是我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修复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大庆市建设绿色生态典范城市和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黑林草规﹝2019﹞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期盼,建立和完善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全面保护和修复湿地,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大庆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围绕“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3、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湿地名录管理,重点加强对自然湿地、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中省直大企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严格考核、保障有力的原则。逐步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湿地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从2021年起,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每年1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湿地保护修复年度工作总结报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主要目标
  基本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管护联动网络和部门协调监管体系,分解和落实管控责任,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确保红线区湿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各县区应于2021年底前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依据第三次国土资源湿地调查成果,对全市湿地面积实行总量管控目标,落实各县区和有关单位湿地总面积管控责任目标,对湿地实行严格监管。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组织核实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斑块,并把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确保全市湿地斑块管控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执行湿地征占用审批制度,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质量不下降。(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庆油田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健全湿地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按照上级要求和事权划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保护管理办法。根据生态区位、区域特点、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建立湿地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责任主体,严格保护湿地。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相关要求,将重要湿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加强保护与修复。逐步完善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湿地管理体系。(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庆油田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湿地勘界立标。各县区湿地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应在明确每块湿地边框四至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列入名录中的重要湿地,在其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级别、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庆油田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明确湿地保护与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级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科学修复退化湿地。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重点修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省级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环境治理、地形地貌修复、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加快编制《大庆市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各县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修复规划。(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大庆油田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建立以扎龙湿地为重点的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监督。按照全省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逐步开展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及工作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县区政府要依据省政府公布的湿地名录,对湿地被违法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限期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和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地建设,增强湿地自我修复能力,加强湿地调查监测、科普宣教培训、能力及科技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管护效率。(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十)加强湿地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全市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各县(区)、乡(镇)政府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专业化队伍,对一般湿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湿地保护公益岗位,切实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采挖泥炭,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湿地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严格限制和审批湿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注重保护、修复和观赏相结合,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破坏湿地严重的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约谈。各县区要严厉查处2016年省政府发布全省湿地名录以来违法围垦占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各县、区要依据《条例》建立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执法机制,通过开展专项督查、联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形式依法严格对湿地进行监管和执法,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根据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所在地需要,可以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治安秩序,履行保护湿地自然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职责。(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绿盾”专项行动和中央环保督察毁湿问题整改。各县区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在已建立问题台账基础上,对专项行动和环保督察检查出来的问题认真梳理、狠抓落实,坚持属地属事相结合的整改原则,限期分类处置。要严格整改标准,对于事实清楚、查处依据充分的问题迅速行动、立行立改;对于暂不能完成的问题制定台账和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实行整改包保制,拉条挂账、跟踪问效、督办落实、办结销号,将问题坚决整改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能,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湿地保护工作合力,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资金投入。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按照上级要求,积极贯彻落实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制度和补偿实施办法。(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技平台,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强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开展湿地价值、承载力、环境损害和修复成本评估,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新技术试验示范,加大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科技人员、湿地爱好者广泛开展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管理中的新技术、好经验。建立市级湿地专家库,为湿地保护修复和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宣传引导。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手段,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以世界湿地日、黑龙江湿地日等为契机,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广泛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推进湿地保护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类湿地志愿者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责任编辑:万欣欣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