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庆政规〔2020〕7号
大庆是石油化工城市,易燃易爆场所遍布全市,火灾危险大。“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市民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进而引发次生灾害,甚至威胁空中飞行安全,严重影响石油石化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大庆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它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孔明灯”。
三、对无照销售“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违法占道销售“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和查处。
五、对非法燃放“孔明灯”或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广大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不燃放“孔明灯”,并有权举报燃放“孔明灯”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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