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印发《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庆住建规〔20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联合印发<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9月3日
大庆市市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大庆市实际,本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愿、充分论证、依法依规、保障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庆市市区范围内既有多层住宅楼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二、加装条件
(一)既有住宅楼无房屋权属纠纷,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楼满足规划、结构、消防安全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三)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责任主体
(一)建设主体。本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主体,依法履行建设主体的责任义务,对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二)代理人。建设主体可以委托1-3名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电梯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代为履行建设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设主体与代理人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单位。电梯的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审查、鉴定,分别对设计、审查、鉴定的质量负责。建设主体应与设计、施工图审查、鉴定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四)电梯生产经营、施工安装单位。电梯的生产经营、施工安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格,依法履行责任义务。电梯销售单位对电梯产品质量负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对电梯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建设主体应与电梯销售、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五)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单位为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建设主体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使用单位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四、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包括电梯购置费、鉴定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施工安装费、电力增容及管网迁移费等)及使用维护费用等由建设主体自筹,按照楼层受益大小通过协商按比例共同承担。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具体办法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
各区政府根据财政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也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筹集资金。
五、工作流程
(一)签订协议。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充分听取拟加装电梯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本单元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且其他业主不反对方可实施。建设主体组织本单元全体业主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形成《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协议应经业主本人签字。街道(社区)应核实业主身份,对协商及协议签订过程进行见证,在协议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建设主体委托电梯使用单位和代理人的,使用单位和代理人也应到场旁听,并留存加装电梯协议。项目协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筹集和分摊比例;
2、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费用的预算、筹集和分摊比例;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4、确定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
5、建设主体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代理人,同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对加装电梯工程因意外终止的风险共担条款。
(二)方案设计。建设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楼及加装电梯后的安全性进行鉴定,出具《加装电梯专项鉴定报告》。
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及应急、消防、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方案设计,并充分考虑建筑物结构安全、电力、管网等情况,形成《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方案》。
物业公司应配合建设主体向设计单位提供供电、给排水、供热、燃气、通讯等管网情况。
(三)联合审查。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自行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牵头负责加装电梯工作,并在行政服务大厅设加装电梯业务窗口。
1、申请。建设主体到窗口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申请书(附件1);
(2)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3)加装电梯专项鉴定报告;
(4)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方案;
(5)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供《建设主体委托代理协议书》,代理人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审查材料、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牵头部门召集辖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现场踏查、出具意见。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召集各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踏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现场踏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反馈书面意见,牵头部门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项目公示。街道(社区)将联合审查通过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方案》及公示文字说明(附件2)在拟加装电梯的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街道(社区)提出。街道(社区)牵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如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经调解无异议的,由街道(社区)出具《公示期间情况说明》(附件3)。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建设主体取得《公示期情况说明》后,委托出具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按照《黑龙江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经联合审查的设计方案及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六)联合审批。窗口收到建设主体提交的《公示期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后,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各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核准书》(附件4)。
(七)电梯采购及施工管理。建设主体应选购产品质量合格的电梯,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5家信用好、产品质优价廉的电梯厂家建立电梯备选库,供建设主体自愿选择。建设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安装。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按照施工图和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前应将拟进行安装的电梯情况告知辖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区住建部门应对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指导;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对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电梯安装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区城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确保小区路面及相应配套设备设施不受损坏。
(八)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电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及3名以上业主代表进行验收,形成书面意见。辖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到场按各自职责验收或监督验收,分别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或监督意见。建设主体应当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或街道(社区)存档。
(九)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六、相关要求
(一)政策支持。简化审批程序,联合审批后建设主体不需单独办理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手续。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需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优化服务。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由辖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街道(社区)等部门参加的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窗口受理业务,明确各部门职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供电、给排水、供热、燃气、通讯、物业服务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做好电力增容、管线确认、迁移等工作。
(三)协商调解。各区政府要指导街道(社区)做好加装电梯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街道(社区)具体负责对全体业主签订加装电梯协议过程的见证、签订协议业主的身份核验,负责对经联合审查的设计方案的公示,负责对加装电梯有关问题、纠纷、异议、投诉的调解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街道(社区)做好辅助性工作。
对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加装电梯的工程,应参照本细则履行审批、登记等相关程序。各县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附件2:《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申请书》
附件3:《公示》文本
附件4:《公示期间情况说明》
附件:5:《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核准书》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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