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
庆政规〔202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大庆市范围内(含四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附表中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用于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农用地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三、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四、《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庆政通〔2015〕3号)同时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李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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