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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大庆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庆退役军人规〔2020〕1号
  • 2020-08-28

大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大庆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庆退役军人规〔2020〕1号

日期:2020-08-28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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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高炮师、65589部队、武警大庆支队:
  现将《大庆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大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庆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6月9日

大庆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保障军人安心服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庆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全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要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搭建平台,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每年组织1至2场专场招聘会或设置招聘专区,促进用人单位和未就业随军家属双向交流。
  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开发适合随军家属的公益性岗位,通过自愿报名、公开招聘等方式,择优录取并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对随军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要采取军地联合发放补贴的方式予以必要的生活保障,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扣除部队补贴后的差额部分,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第八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择优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办理。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接收单位在不超编制总数的前提下予以落编。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市、地)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进行安置,是事业单位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安置。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条  对符合随军条件、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免费进行人事代理,工作落实后办理转入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安置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信息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书面安置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第一学历证书,配偶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现职军官任免审批报告表(士官注册登记表)等材料。
  (二)审核汇总。驻庆部队政治部门对随军家属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由军分区政治部门汇总后将单位审核报告、个人申报材料等资料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计划拟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拟制安置计划后报市政府和市委审定。安置计划批复后,面向驻庆部队和社会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安置落实。按照批复的随军家属安置计划,接收单位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会同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办理调转等相关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安置任务完成后2周内,接收单位、组织、编制、人社部门需将完成情况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到接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者不服从安置的,5年内不再安置;就业和安置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关待遇,不再安置,并追究本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因任务不落实、工作不规范、责任不到位而影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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