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医保规〔2020〕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8日
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庆政规〔2019〕12号)、《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所患疾病在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均可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第三条 将《大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门诊特殊治疗管理办法》(庆医保规〔2019〕4号)确定的门诊慢性病和需要进行门诊特殊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尿毒症非透析治疗及组织器官移植术后)的疾病纳入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可以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对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病种定额进行救助,年度内超过门诊慢性病定额以上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六条 救助对象认定两种(含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按照补助标准最高的病种标准予以救助。
第七条 门诊普通疾病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门诊慢性病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分开计算。门诊慢性病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与住院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分开计算。
第八条 门诊慢性病救助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
第九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从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救助待遇。
第十条 新认定的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认定当年发生的与治疗该疾病相关的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救助范围。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协助救助对象伪造医疗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并按照医保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通过伪造病情资料骗取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救助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已骗取的救助资金,由医疗保障部门追回;骗取资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管理办法》(庆民局规〔2018〕5号) 同时废止。
附件: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救助病种和年度补助标准
| 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 救助病种和年度补助标准 | ||
| 序号 | 病种名称 | 补助标准(元∕人、年) |
| 1 | 高血压合并症 | 800 |
| 2 | 冠心病 | 1200 |
| 3 | 风湿性心脏病 | 600 |
| 4 | 脑血管病后遗症 | 1200 |
| 5 | 糖尿病合并症 | 1500 |
| 6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1000 |
| 7 | 慢性肾功不全失代偿期 | 2200 |
| 8 | 肝硬化 | 1600 |
| 9 | 肺结核进展期(有效期二年) | 800 |
| 10 | 慢性病毒性活动性肝炎 | 1400 |
| 11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000 |
| 12 | 强直性脊柱炎 | 1200 |
| 13 | 股骨头坏死保守治疗(有效期三年) | 1400 |
| 14 |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1000 |
| 15 | 帕金森综合征 | 1400 |
| 16 | 癫痫 | 1400 |
| 17 | 重症精神类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双相障碍) | 1200 |
| 18 | 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 | 1600 |
| 19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300 |
| 20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1600 |
| 21 | 血友病 | 2600 |
| 22 | 布鲁氏杆菌病 | 1600 |
| 23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1600 |
| 24 | 房颤 | 500 |
| 25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600 |
| 26 | 恶性肿瘤 | 1600 |
| 27 | 器官移植术后治疗 | 1600 |
| 28 | 尿毒症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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