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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庆住建规〔2020〕3号
  • 2020-08-28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住建规〔2020〕3号

日期:2020-08-28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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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直属分局,各县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庆市自然资源局
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6月23日

 

 

大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规范﹝2019﹞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工作。
  联合验收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联合验收部门(以下简称“验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合验收事项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验收部门是指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防部门。
  联合验收事项是指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与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联合验收工作实行网上申请、在线协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托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大庆(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完成网上受理、审批、发证等工作,通过现场监督完成验收、核实等工作。
  市、县(区)验收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负责有关联合验收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按以下时限执行:
  (一)大型项目为 10个工作日。其中,前 7 个工作日为验收部门的现场验收工作时限,第8 个至第10个工作日为竣工验收备案时限;
  (二)中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其中,前 5个工作日为验收部门的现场验收工作时限,第6 个至第7个工作日为竣工验收备案时限;
  (三)小型项目为4个工作日。其中,前3个工作日为验收部门的现场验收工作时限,第4 个工作日为竣工验收备案时限;
  以上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和复验工作时间。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后未及时补充备案要件的,备案时限顺延。
  第六条 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并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二)已完成经批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各项内容,取得规划竣工测量成果,并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完成施工,消防设施已经通过调试,且运行正常,具备消防验收条件。
  (四)有电梯的建设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已完成人防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六)已收集、整理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符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标准。
  (七)已完成给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已通过专项竣工验收,现场达到开通条件。
  第七条 联合验收流程为“网上申请→审核受理→网上预约→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备案”。
  (一)网上申请。建设单位登录审批系统申请联合验收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件留存在施工现场备查。建设单位自行上传申报材料存在困难的,可到窗口由工作人员上传。
  (二)审核受理。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系统将申报材料推送各验收部门(牵头部门同时将信息推送给国家安全、城市管理等部门告知其验收事项)。各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逾期则视为审核无意见。牵头部门根据各验收部门的意见,在系统中给予受理和不受理答复。
  (三)网上预约。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 
  (四)现场验收。各验收部门、各参建主体参验人员按照预约的“现场验收时间”准时到达预定地点后,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验收,各验收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开展验收工作。同时,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住建、人防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五)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结束后,各验收部门在审批系统中按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六)验收备案。各验收部门意见均为合格的,建设单位通过审批系统补充下列材料后,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住宅小区工程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及参与附属设施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建设单位登录审批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各验收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八条 各验收部门按照职责开展联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牵头部门负责跟踪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定期通报各验收部门参加联合验收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联合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庆住建规〔2019〕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万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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