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
庆发改规〔2020〕1号
市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市区各供水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行为,现就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
1.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2.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国家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时,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经营企业可以门站价格调整额度为限进行销售价格的调整,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3.除化肥企业用气继续执行现行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
1.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4.20元/立方米;
2.市区特种用水(纯净水生产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
3.中直企业内部用水价格实行关联交易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解读
按照大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庆发改规〔2020〕1号)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大庆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制发的《关于大庆市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庆政价发〔2015〕59号)和《关于调整大庆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庆政价规〔2017〕1号)两个文件均已废止。为规范我市非居民用水、用气价格行为,需要重新发文明确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文件主要内容的解读
(一)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解读
1、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下浮不限。该价格于2017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两年多以来供气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且价格运行平稳,因此本次不做调整。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建立并执行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同步同向调整,经营企业可以门站价格调整额度为限进行销售价格调整,报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后执行。
3、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化肥生产企业用气执行优惠气价政策;直供用户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政策解读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于2016年1月1日起简化了市区供水价格分类,实行“工商用水同价”政策,将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4.20元/立方米。该价格标准在我省各地市中处于较低水平,多年来运行平稳,本次未做调整。
2、特种用水包括纯净水生产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价格为12元/立方米,价格标准处于哈尔滨与齐齐哈尔之间,多年来运行平稳,本次未做调整。
3、中直企业内部用水实行关联交易,不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供求关系,因此不执行政府定价,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
(三)关于文件执行日期
由于原文件已失效,且价格标准未做调整,因此,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即执行。
三、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媒体和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四、解读单位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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